李XX與胡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黔0502民初150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李XX,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告:胡X,男,漢族,住貴州省大方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2915490XXXX),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負責人:龍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胡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關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對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的車輛財產損失修理費9010元;2、判決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9年11月6日19時55分許,原告駕駛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七星關區長春堡鎮往畢節城區方向行駛。途經七星關區茶亭收費站路段處在臨時掉頭過程中,該車左側車身與同向由被告胡X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前側相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交警大隊第52240142019000557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胡X無責任。該事故導致原告車損支付修理費9010元。被告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該車在保險期內。原告找兩被告索賠未果,特訴來法院請求判決。
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區支公司答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也無異議;原告雖提供修理清單和修理發票,但其提供照片沒有顯示車牌照,不能證明所修車輛系原告所有;對駕駛室修理和拆裝發動機共計1100元與本案無關,請法院依法扣除。
被告胡X缺席,本院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到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所駕車交強險保險單、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負責人身份證明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現場照片、修理清單、修理發票有異議,認為照片未能顯示車牌,故不認可修理費用。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經過報警報案,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區支公司未到現場勘查未作定損,其對原告提供的現場照片、修理材料清單、修理發票雖持異議,但是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本院應予以采信并確認其證明力。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1月6日19時55分許,原告李XX駕駛其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七星關區長春堡鎮往畢節城區方向行駛。途經七星關區茶亭收費站路段處在臨時掉頭過程中,該車左側車身與同向由被告胡X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前側相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交警大隊第52240142019000557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胡X無責任。該事故經被告胡X向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區支公司報案,該被告保險公司未到現場核實定損,該事故導致原告車損在畢節秀東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支付修理費9010元。被告胡X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該車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再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原告李XX雖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是根據貴州省轄區法院司法實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先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不分責不分項進行賠付。被告胡X駕駛的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該車保險期內。原告遭受車輛車產損失修理費數額9010元在被告胡X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投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被告人民財險七星關支公司主張扣減拆裝發動機工時費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交通事故系原告一人過錯導致,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國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投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車輛修理費人民幣9010元。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就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為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虞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