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XX與路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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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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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622民初32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穆XX,男,漢族,住蒙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安徽百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XX,男,漢族,住蒙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851943XXXX。
責任人:張標,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穆XX與被告路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穆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路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決被告路XX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宿費、手機毀損(注: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待司法鑒定后確定),合計:1000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日14時20分許,被告路XX無證醉酒后駕駛皖SXXXXX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許鳳路43公里400米處時,與原告穆XX由北往南騎兩輪電動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的兩輪電動及手機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入蒙城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左脛腳骨開放性骨折。事故經(jīng)蒙城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路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皖SXXXXX輕型普通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不愿承擔任何賠償費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請法院判決并支持原告的合法權益。
路XX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核實被告已經(jīng)墊付的情況,請求法庭核實被告是否有駕駛資格,涉案車輛在我司僅投有交強險,被告無證醉酒不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若法院判決我司承擔,我司保留對致害人路XX的追償權利。對原告的訴訟手機損毀,事故責任認定書未有認定該部分損失,該損失不應支持。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我司承擔。交通費過高,應按住院天數(shù)計算。誤工費、護理費天數(shù)過長,標準過高,誤工費應按120天計算,護理費應按60天計算。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交強險限額1萬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日,路XX無證醉酒后駕駛皖SXXXXX普通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許鳳路43公里400米處時,與穆XX由北向南騎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相碰。致穆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蒙城縣公安局交通大隊事故認定:路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穆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穆XX被送至蒙城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支付醫(yī)療費18682.32元。2020年1月19日,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出具皖莊子司鑒(2020)臨鑒字第18號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穆XX三期: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yǎng)90日;2.穆XX后續(xù)治療費費用15000元或以實際合理發(fā)生的費用為準。
另查明:路XX系皖SXXXXX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穆XX收到路XX賠償款3萬元。穆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8682.32元,誤工費20354.4元(113.08元X180天)、護理費11113.2元(123.48元X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X24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X90天)、司法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合計70269.92元。
以上事實由身份證復印件、事故認定書、行駛證、保單、病例、用藥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佐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認定及責任的劃分無異議,對于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原告合理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穆XX各項損失70269.9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皖SXXXXX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41967.6元;由路XX賠償28302.32元,鑒于路XX已賠償3萬元,穆XX應返還路XX1697.6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皖SXXXXX普通貨車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穆XX穆XX41967.6元;
二、穆XX于收到上述賠償款之日返還路XX墊付款1697.68元;
三、駁回穆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穆XX負擔265元,由路XX負擔8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張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