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陳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浙0122民初46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廬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胡XX,男,漢族,住浙江省桐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杭州市富陽區公望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陳X,男,漢族,住廣東省羅定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7層、10-14層、19-21層。
負責人:徐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男,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桐廬支公司職員。
原告胡XX訴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22000元(要求非醫保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39306.19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陳X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瓊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項至第七項、第九項至第十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事故發生概況:
時間:2017年12月7日20時00分。
地點:208省道桐廬縣分水鎮保安村地段。
當事方:陳X、胡XX。
肇事車輛:浙AXXXXX號牌轎車。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陳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XX無責任。
三、醫療費:
原告主張:58989.27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總金額無異議,應扣除非醫保費用7577.55元;保險公司已支付10000元。
被告陳X答辯意見:為原告支付現金5000元。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發票,確認醫療費為58989.27元。原告要求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100元∕天X61天=61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住院期限認可,標準應按照50元∕天計算。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請的標準過高,本院調整為50元∕天,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50元。
五、營養費:
原告主張:30元∕天X90天=18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營養費標準認可,期限認可61天。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營養期限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營養期限90天予以認可。但原告訴請營養費1800元,故本院確認營養費為1800元。
六、護理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90天=1638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標準應按照140元∕天計算,護理期限認可。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請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確認護理費為16380元。
七、誤工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180天=3276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標準應按照140元∕天計算,誤工期限認可。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提供的工作證明、市場攤位合同,原告在事故發生前為個體工商戶。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確認誤工費為32760元。
八、殘疾賠償金:55574元∕年X20年X12%=133377.6元。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原告主張:(34598元∕年X12年+34598元∕年X10年+34598元∕年X17年)X12%÷2=80959.32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賠償年限認可,但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院確認被扶養人生活費為80959.32元。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主張:6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可4000元。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雙方的事故責任,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十一、交通費:
原告主張: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可300元。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就醫地點以及實際里程,本院酌情確認交通費為600元。
十二、財產損失:
原告主張:2374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未定損,不認可。
被告陳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原告貨物損失系事實,但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批貨物損失價值,故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十三、施救費:600元。
十四、有關保險合同主體:
投保人:陳X。
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十五、有關保險合同類型:交強險、50萬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的過錯方按所負的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58989.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5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16380元、誤工費32760元、殘疾賠償金133377.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0959.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600元、施救費600元,合計334516.19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付,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元以及被告陳X支付的5000元(該款項由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結算),尚應賠償319516.19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胡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19516.19元;
二、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20元,減半收取計3360元,由原告胡XX負擔314元,由被告陳X負擔3046元。
原告胡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
審 判 員 鄭 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靖
代理書記員 王慧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