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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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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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終10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原告):紀XX,男,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北京智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XX,男,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女,住河北省石家莊長安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401B-601B。
負責人:關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女,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紀XX因與被上訴人常XX、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9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無新事實、新證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紀XX上訴請求:改判李X和常XX共同向紀XX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394989.57元。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李X將肇事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證的常XX不存在過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李X應當知道常XX駕駛證被暫扣,屬于沒有駕駛資格,李X未盡到審慎地管理義務,長期將車輛借給常XX,李X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
常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紀XX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李X提交書面意見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紀XX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紀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賠償我醫療費103605.99元、誤工費48000元、護理費39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9000元、傷殘賠償金12481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7003.4元、繼續治療費30000元、繼續治療護理費3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直接財產損失2999元、鑒定費4550元;2.常XX、李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輛所有人為李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
2018年7月6日2時0分,在北京市海淀區林大北路與學清路交叉口,紀XX駕駛電動自行車(無號牌)由東向西行駛時,適有常XX駕駛×××由西向北左轉彎,小型轎車右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左側相撞,造成紀XX受傷,兩車受損。事發后常XX駕車逃逸,民警于2018年7月16日將常XX及肇事車輛查獲。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清河大隊認定常XX為全部責任,紀XX無責任。
事發當日,紀XX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緊急救治,至2018年7月14日出院,其傷情診斷為:胸12椎體骨折,全身多處軟組損傷、左肘部皮擦傷、雙側胸腔積液、低鈉血癥。
訴訟中,紀XX就其傷情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19年3月8日該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為紀XX所受損傷屬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50-180日,護理期為60-90日、營養期為60-90日。紀XX支付鑒定費4550元。
常XX已支付紀XX2萬元。
雙方爭議在以下幾項:
1.醫藥費,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中的檢查費,醫囑為定期復查,紀XX每月一次復查和拍片過于頻繁不合理。經法院核實紀XX醫療及救護車等費用共計為103509.57元。
2.護理費,紀XX主張90天護理期,并提供紀XX哥哥紀國某所在單位證明,紀國某在2018年7月6日到2018年7月14日,因照顧哥哥紀XX住院治療,共計向單位請假7天;并提供紀國某銀行交易流水,證明護理人員工資為13000元。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沒有依據,工資過高。
3.誤工費,紀XX主張誤工期180天,每月工資8000元計算,共計48000元。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紀XX沒有提交真實的銀行流水和轉賬憑證,真實性不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紀XX主張住院9日,以每日50元標準。常XX、李X、某保險公司同意法院酌定。
5.營養費,紀XX主張每日100元,按90日計算,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
6.傷殘賠償金,紀XX提供社保繳費單、居住證、暫住證,證明其在北京穩定工作居住,主張按照北京市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紀XX提供戶口證明其與趙某某有二子紀某想(2004年1月30日出生)、紀某曙(2016年5月1日出生);提供單縣李新莊鎮朱雙樓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紀XX之父紀某龍、之母喬某連,年老體弱,且無生活來源,需要其兒子撫養。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上述費用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紀XX主張過高。
8.后續治療和后續護理費,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未實際發生不同意支付。
9.交通費,紀XX主張1000元,沒有提供票據,常XX、李X、某保險公司不認可。
10.財產損失,紀XX主張電動車損失,提供票據一張,常XX、李X、某保險公司認為是事發后購買的,且有涂改,不同意支付。
對于上述證據,法院將與案件事實綜合認定。
某保險公司提供《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證明責任免除第八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二)款駕駛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常XX和李X對于上述條款無異議,但認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常XX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違法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對此給予紀XX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肇事車輛雖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但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因常XX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商業險,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已經對責任免除部分加黑加粗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均需手機確認閱讀條款方可出單,故上述條款投保人應當知曉。本案發生事故后,由于常XX存在上述情節,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商業險的理由成立。本案中,李X將肇事車輛借給常XX駕駛,但沒有證據證明李X對此存在過錯,故紀XX要求李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紀XX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醫藥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票據為準。紀XX為其傷情遵醫囑定期去醫院復查拍片,系合理醫療費損失,應予支持。常XX墊付的20000元應予扣除。護理費,法院根據紀XX的傷情確定為90日,護理費按日180元計算;營養費為90日、以每日50元計算;誤工費一項,因常XX、李X、某保險公司對紀XX提供的誤工損失證明持有異議,紀XX對其所稱月收入8000元亦未提供充分證據,故其誤工費由法院酌情判定,期限180天。交通費由法院根據紀XX就醫情況酌情判定。根據紀XX的證據材料,其傷殘賠償金一項應當按照紀XX傷情及城鎮標準計算,自定殘之日開始計為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法院根據鑒定機關出具鑒定意見書的時間,即2019年3月8日認定紀XX之父已年滿63歲、之母已年滿59歲、紀某想已年滿15歲、紀某曙已年滿2歲予以計算具體數額。精神損失費按照紀XX傷情由法院酌定。紀XX主張后續治療費用,因雙方已就此另案協商一致并已履行,法院不持異議;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因其發票系后補,且存在瑕疵,故法院酌情判定。
經核實,紀XX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03509.57元(包括常XX墊付的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6200元、誤工費210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237780元(含被撫養人生活費1129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4550元,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共計394989.57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常XX賠償紀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394989.57元,扣除常XX已墊付的20000元,剩余374989.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紀XX;二、駁回紀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審查,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為:李X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從而承擔相應責任。本院評析如下。
本案中,李X將車輛借給常XX使用,事故發生時,李X并未在案涉車輛上。紀XX上訴認為李X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對此紀XX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即使李X和常XX存在朋友關系,亦無法僅從該種關系中推知李X知道或應當知道常XX事發時無駕駛資格。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李X對出借車輛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紀XX要求李X承擔相應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紀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25元,由紀XX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偉
審判員 張永鋼
審判員 丁少芃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陳大林
書記員 趙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