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上海錦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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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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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0民初185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張XX,女,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上海嘉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錦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嶗山路XXX號XXX樓。
法定代表人:沈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上海錦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錦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上海錦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40,9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營養費4800元、殘疾賠償金61,230.6元、護理費15,468.8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衣物損300元、鑒定費2850元、生活用品費170元、律師費4000元;上述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9日6時59分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的駕駛員張士新駕駛車牌號為滬EXXXXX小型客車(以下簡稱事故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黃興路西約2米處,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楊浦交警支隊)認定,案外人張士新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被告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單位。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錦江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發時駕駛員張士新系職務行為。購買保險時,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告知非醫保費用不予理賠,故不同意承擔非醫保費用。對于原告的其它損失,生活用品費、律師費無異議,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其余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傷殘等級評定過高,但不申請重新鑒定。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需扣除非醫保費用81,324.89元,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應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負擔。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衣物損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90天。護理費,原告現所主張實際發生的護理費偏高,不認可原告所提供其女兒的誤工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且原告的女兒已經退休,故僅認可按照4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一期剩余天數。生活用品費及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9日6時59分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的駕駛員張士新駕駛事故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黃興路西約2米處,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楊浦交警支隊認定,張士新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事發后,原告至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上海市楊浦區控江醫院進行門診及住院治療,于2019年5月10日全麻下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共支付醫療費140,975.8元。被告上海錦江公司系事故車輛的所有人,被告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交強險和1,500,000元商業險(含不計免賠)的承保單位,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9月26日,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就原告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張XX因外傷致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等,評定為XXX傷殘;右腕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XXX傷殘,傷后予以休息12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予以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原告墊付鑒定費2850元。現原告具狀來院,作如上訴請。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各項費用。本案系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起事故經楊浦交警支隊認定,張士新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雙方對此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本案事故雙方的民事責任依此確定。因張士新系在為被告上海錦江公司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故原告所受損失,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上海錦江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本院據實確定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殘疾賠償金61,230.6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衣物損300元、鑒定費28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賠付,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生活用品費170元、律師費4000元,被告上海錦江公司同意賠償,本院亦予以確認。2、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費用,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就非醫保部分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內容向投保人明確告知過,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信。3、(一期)營養費,原告主張按照4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并無不當,計算90天,計3600元。4、(一期)護理費,對于原告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護理費,本院予以認可,剩余天數參照上一年度上海市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由本院酌情確定,計9140元。5、因二期費用尚未發生,待實際發生后,原告可再行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發后支付原告10,000元,為避免累訴,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61,23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一期)護理費914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300元;(履行時可抵扣已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醫療費130,9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一期)營養費3600元、鑒定費2850元;
三、被告上海錦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生活用品費170元、律師費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75元,由被告上海錦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強 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智沈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