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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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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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51民初1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劉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
被告:郭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74685.02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在交強險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郭XX承擔;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13時10分許,被告郭XX駕駛牌號為皖K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坐案外人胡阿南)在上海市崇明區堡鎮米行村XXX號十字路口處與騎駛三輪車的原告發生碰撞,造成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崇明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劉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郭XX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胡阿南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對自己的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駕駛證、行駛證;3、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4、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記錄、費用清單;5、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6、陪護費發票;7、營業執照;8、戶口簿;9、車輛維修清單及發票;10、代理合同及代理費收據。
郭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事發后,本被告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322.80元及押金800元,其中醫療費1322.80元本被告已從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得到理賠,另押金8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本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額500000元,含不計免賠),愿意依法及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事發后,本被告已向被告郭XX理賠了原告醫療費1322.8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30日13時10分許,被告郭XX駕駛牌號為皖KXXXXX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坐案外人胡阿南)在上海市崇明區堡鎮米行村XXX號十字路口處與騎駛三輪車的原告發生碰撞,造成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崇明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劉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郭XX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胡阿南不負事故責任。后原告入院治療。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南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情作出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劉X因交通事故致面部多處挫裂傷,經臨床對癥治療,目前遺留面部色素異常,經測算,達10.0㎝2以上,評定為XXX傷殘。2、期損傷后的休息期15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訴前調解過程中表示對上述鑒定結論有異議,遂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傷情重新鑒定。2019年10月24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傷情進行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X面部交通傷,后遺面部皮膚色素沉著,構成人體損傷XXX殘疾。傷后休息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預交了重新鑒定費4150元。
另查明:牌號為皖KXXXXX小型普通客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發后,被告郭XX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322.80元及押金800元,其中醫療費1322.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被告郭XX理賠。
本院核定原告的經濟損失如下:
一、原、被告就醫療費5619.02元(不包括被告郭XX墊付的132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
二、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費2400元(40元/天×60天)。兩被告認可30元/天,期限不予認可。本院根據鑒定結論,結合原告的傷情,核定營養費為1800元。
三、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4590元(1530元+60元/天×51天),兩被告對住院期間護理費不予認可,護理費統一認可60元/天,期限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住院,花去護理費1530元由護理費發票佐證,予以確認。本院參照本地區護工市場標準,并結合鑒定意見,核定護理費為4590元。
四、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13760元(2752元/月×5個月),兩被告認為原告的傷情并不影響其務工,且原告未提供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故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按照每月2752元/月主張誤工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根據本案實際,應按本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為宜,結合鑒定意見,對原告誤工費酌定為12400元。
五、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年×10%×20年)。兩被告對計算年限及傷殘系數無異議,但對城鎮居民計算標準不予認可,認為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經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審核,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依據不足,因原告戶籍所在地由村委會管理,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宜,故對殘疾賠償金核定為60750元。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被告認可1500元。根據原告、被告郭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衡量標準,故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500元。
七、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兩被告要求依法處理,本院根據原告就醫地點、時間、次數等因素,酌定交通費為300元。
八、物損費:原告主張物損費1500元(車損1000元、衣物損500元,兩被告對車損、衣物損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車輛在本起事故中受損,花去修車費1000元,由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佐證,予以確認。事故中原告衣物難免損壞,但因考慮折舊因素,故酌定為200元。綜上,核定物損費為1200元。
九、鑒定費:原告主張鑒定費1950元(第一次),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予賠付。被告郭XX要求由某保險公司賠付。本院認為,鑒定費系為查明原告傷情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以賠償,故依法予以確認。
十、代理費:原告主張代理費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表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予賠付。被告郭XX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原告為訴訟而花代理費系合理費用,應予賠償,但不能超過應當預見到的范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核定代理費為2000元。
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92279.02元。
本院認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郭XX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胡阿南不負事故責任,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確認。因被告郭XX駕駛的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依法予以支持。超出交強險和商業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郭XX承擔。但原告的經濟損失應以雙方當事人認可和本院確認的數額為準。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劉X醫療費561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45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殘疾賠償金60750元、誤工費12400元、交通費300元、物損費1200元,合計人民幣88329.0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劉X鑒定費1950元中的30%,計人民幣585元;
三、被告郭XX賠償原告劉X代理費2000元,與被告郭XX已給付原告的800元相互抵扣,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人民幣1200元;
四、原告劉X的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94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897元,由原告劉X負擔人民幣848元,被告郭XX負擔人民幣1049元。重新鑒定費人民幣4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