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X與倪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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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民初448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桐廬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戴XX,女,漢族,住桐廬縣。
被告:倪XX,女,漢族,住桐廬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桐廬縣、21樓。
負責人:童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男,系公司職員。
原告戴XX訴被告倪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倪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83918.86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由審判員鄭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至第十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事故發生概況:
時間:2018年11月24日9時44分。
地點:桐廬縣學圣路與濱江路交叉路口。
當事方:倪XX、戴XX。
肇事車輛:浙AXXXXX號小型客車。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倪XX負事故全部責任、戴XX無責。
三、醫療費:
原告主張:26346.8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對119元收據不認可,其余金額無異議,并應扣除非醫保費用。
被告倪XX答辯意見:支付給原告現金5000元。
原告戴XX意見:對被告支付的款項無異議。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在桐廬縣泰宜藥店購買的藥品系治療傷勢所需,本院予以認定,確認醫療費為26346.86元。原告主張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50元∕天X7天X2=7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原告住院6天,標準按照30元∕天計算。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住院病歷,原告住院6天,本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0元。
五、營養費:
原告主張:30元∕天X90天=27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根據鑒定報告,營養期限為60天。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浙江綠城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營養期限為60日,故本院確認營養費為1800元。
六、護理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90天=1638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可150元∕天X60天=9000元。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浙江綠城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護理期限為60日,故本院確認原告護理費為10920元。
七、誤工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187天=3403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可150元∕天X180天=27000元。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浙江綠城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誤工期限為180日,故本院確認誤工費為32760元。
八、陪護費:
原告主張:182元∕天X7天=127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重復計算不認可。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已主張護理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需二人護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九、交通費:
原告主張:108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可300元。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根據原告就醫地點及次數,本院酌情確認交通費為600元。
十、財產損失(鞋子、羊絨大衣):
原告主張:14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原告未提供證據不認可。
被告倪XX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認定及理由:事故認定書未載明上述損失,且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有關保險合同主體:
投保人:桐廬友誼出租車有限公司。
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十二、有關保險合同類型:交強險、150萬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的過錯方按所負的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6346.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10920元、誤工費3276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72726.86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扣除被告倪XX支付的5000元(該款項由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結算),尚應賠償67726.8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戴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7726.86元;
二、駁回原告戴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8元,減半收取計949元,由原告戴XX負擔202元,由被告倪XX負擔747元。
原告戴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繳納通知書》。
審 判 員 鄭 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靖
代理書記員 王慧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