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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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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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2民初42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海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張XX,男,漢族,駕駛員,住江蘇省濱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鹽城市亭湖區大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濱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鹽城市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19樓。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張XX訴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被告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465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1日9時2分左右,被告楊XX在濱海縣境內駕駛皖19/×××××號變型拖拉機,沿濱淮鎮公玉村土路行駛至八漣線(327省道)16公里600米右轉彎上327省時,與沿327省道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冀J×××××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部分損壞。事故經濱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XX負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次要責任。皖19/×××××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楊XX辯稱,1、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不予認可,請求法庭重新認定。2、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車輛發生事故時間是2018年7月21日,而實際鑒定的時間是2019年4月19日,鑒定相隔的時間太長;原告沒有將事故車輛繼續停放在交警隊指定的停車場,而是沒有經過被告同意取出,無法確定原告已經更換了車輛的部分零部件;鑒定機構沒有對車輛的實體進行鑒定,而是憑著交警隊的部分照片和原告自己拍攝的、沒有交警隊確認、也沒有征求過被告意見的照片作出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綜上,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另外,被告的車輛在事故中也發生了損壞,實際維修26000多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1日9時2分左右,楊XX駕駛皖19/×××××號變型拖拉機,沿濱淮鎮公玉村土路行駛至八漣線(327省道)16公里600米右轉彎上327省時,與沿327省道由西向東張XX駕駛的冀J×××××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部分損壞。事故經濱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XX負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次要責任。冀J×××××號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黃驊市,實際使用人為原告張XX。皖19/×××××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鹽城安信通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結論為:根據鑒定評估依據和評估方法,確定評估標的在估價基準日評估價格為人民幣6.94萬元。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保單、黃驊市掛靠證明、鹽城安信通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報告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由于本案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當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事故中被告楊XX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其應在交強險限額外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楊XX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認可的辯解,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符合證據的相關規定,被告楊XX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之后并沒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也沒有證據否定該事故認定書,故本院對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劃分,予以認可。
關于被告楊XX對鑒定報告不認可的辯解。經審查,該案在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立案,本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委托鹽城安信通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損進行評估,因被告楊XX一直無法聯系,后評估機構按照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了評估報告。2019年8月8日本院第二次立案,在庭審中被告楊XX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本院同意其重新評估的申請,并重新搖號確定評估機構為鹽城市寶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了“事故車輛已修復,無法評估”的退卷函。至此,沒有其他證據推翻鹽城安信通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依照相關規定,本院則參照該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事故賠償的依據。故對被告楊XX的辯稱,本院亦不予采信。
對原告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車損69400元。原告主張69400元,結合評估報告,參照相關規定,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2、施救費4900元。原告主張4900元,提供了濱海蘇達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增值稅發票一張,經核對為有效票據,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費用合計74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被告楊XX賠償原告(74300元-2000元)×70%=5061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2000元;
二、被告楊XX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50610元;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及以下訴訟費、評估費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匯至本院標的款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濱海支行營業部;開戶名稱:濱海縣人民法院標的款;開戶帳號:62×××37)。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保全費500元,鑒定評估費2420元,合計3495元,由原告張XX承擔1495元,被告楊XX承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
審 判 長 尹虹霞
人民陪審員 閔紅林
人民陪審員 張文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黎蕾
書 記 員 邵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