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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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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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民終4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盤錦市興隆臺區。
負責人:張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盤錦市人,現住遼寧省盤錦市盤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盤錦鵬翰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盤錦市大洼區。
法定代表人:楊XX,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盤錦鵬翰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2019)遼0811民初8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2019)遼0811民初862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我公司不承擔損失27250元;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李XX停運損失30500元為間接損失,上訴人承擔70%責任,即21350元,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條(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的規定,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停運損失。本案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道路承運人責任險,并約定施救費最高額每次2萬元,本案施救費37000元,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70%責任,即25900元,高于合同約定的2萬元,根據合同約定高出部分5900元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本案肇事車輛價值已經評估機構鑒定評估為140000元,該數額包含車輛殘值。一審法院判認定殘值為7000元,低于我司在事故發生后對于殘值定損額10000元,判決不合理,就該車輛殘值部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減少我公司該部分的相應賠償數額。
被上訴人李XX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被上訴人盤錦鵬翰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62140.3元(車損140000元、停運損失30500元、施救費37000元、評估費24129元,上述四項合計的70%為原告訴請金額);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2018年1月20日2時50分許,吳興財駕駛遼L×××××號油罐車沿老邊區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輛行駛至老邊區北環路3.6公里處時與張宇駕駛的因車輛故障停在道路右側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遼C×××××號半掛牽引車尾隨相撞,造成油罐車起火,兩車燒毀,吳興財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老邊大隊調查處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興財負此起事故主要責任,張宇負此起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遼C×××××/遼C×××××發生施救費37000元。經原告申請,本院通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遼寧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遼C×××××/遼C×××××號車輛原值進行評估,2018年12月12日該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載明評估標的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格合計為140000元。同時原告申請對車輛停運損失進行評估,同日該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書載明評估標的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格為人民幣500元(每日純收入),上述評估原告共花費評估費12000元。該起事故另造成路面、樹木等其他財產損失。另查,張宇駕駛的遼C×××××/遼C×××××車輛系原告李XX所有,掛靠在臺安縣通正華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吳興財駕駛遼L×××××號車輛系被告盤錦鵬瀚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以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1000000元。再查,2018年3月1日經李XX申請,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老邊交警大隊委托遼寧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載的93.3噸φ8盤螺現有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3月16日,該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載明評估標的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格為人民幣242580元,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12129元。該批貨物購買方系遼寧世紀首創實業有限公司,銷售方營口絲路貿易有限公司,共計262噸價稅合計1165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吳興財駕駛機動車沒有確保安全行車,發生追尾事故,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70%),張宇駕駛機動車出現故障后,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超載,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30%)。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對于有票據支持的施救費37000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主張每次事故施救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0元,但該約定是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單中的約定,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中并無施救費限額的相關約定。因此,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按責任比例賠付施救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經評估,案涉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格為140000元,應扣除車輛殘值,方為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但由于原一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于車輛殘值均未提出主張,現原告稱車輛已滅失,車輛報廢賣價為3500元,而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主張車輛殘值應扣除10000元。由于現已不具備對車輛殘值進行評估造價的條件,但車輛殘值又確實存在,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合議庭認為,將案涉車輛殘值酌定為7000元為宜,即本案中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核定為133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因車輛失火后全損,原告主張61天停運損失屬于合理范疇,結合評估的每日純收入500元標準,本院核定原告的停運損失數額為30500元。關于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賠付問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未能提供就免責條款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相應證據,故對于原告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付。綜合上述內容,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數額為200500元,因被告盤錦鵬瀚公司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又因該起事故另造成路面、樹木等損失,因此,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預留相應份額,本院酌定預留1000元,故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等1000元。又因被告盤錦鵬瀚公司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原告剩余車輛損失199500元應當按照各方的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財險盤錦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等139650元。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車輛損失1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施救費等損失13965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40元,被告盤錦鵬翰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擔3070元,原告李XX承擔470元;鑒定費12000元,被告盤錦鵬翰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擔8400元,原告李XX承擔3600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停運損失30500元;2.超過2萬元的施救費5900元,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3.本案爭議車輛的殘值是否應確定為10000元。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因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故上訴人應當賠付被上訴人李XX的停運損失。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因施救費不超過2萬元是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單中約定的,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中并無施救費限額的相關約定,故上訴人應當按責任比例賠付施救費。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因被上訴人李XX已將爭議車輛賣掉,現已無法對該車輛的殘值進行鑒定,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案涉車輛殘值為7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啟香
審判員 鄭玉霞
審判員 趙 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育
書記員呂曉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