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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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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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724民初3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巨野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740960XXXX。
法定代表人:郝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山東邦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巨野縣。
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縣(巨野縣林業局家屬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4788483XXXX。
法定代表人:苑XX,公司總經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張XX、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被告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經本庭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交強險墊付款人民幣82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5日4時許,被告張XX駕駛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沿33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31省道上蔡縣大路李鄉大路李街鯤鵬路路口時,將因事故碰撞躺在路上的侯愛碾壓,造成侯愛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侯愛的家屬起訴至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賠償,上蔡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22民初3816號民事判決書,后侯愛的家屬上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民終44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82500元保險責任。因被告張XX駕駛準駕車型與事故發生時實際駕駛的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車型不符,被告張XX不具有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的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張XX應向原告支付交強險墊付款82500元。因事故車輛登記車主為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將車輛交與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張XX駕駛并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應對交強險墊付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張XX辯稱:不同意支付。被告張XX雖是貨車的實際車主,但被告不駕駛,而是雇司機駕駛,但不記得當天司機是誰了。被告張XX不清楚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只是為了盡快解封貨車,才向交警承認自己有。
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未做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交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事故認定書、原告公司營業執照、中國農業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XX是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被告張XX和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被告張XX每年向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費、審車費等費用。2018年4月5日4時許,被告張XX駕駛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沿33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31省道上蔡縣大路李鄉大路李街鯤鵬路路口時,將因事故碰撞躺在路上的侯愛碾壓,造成侯愛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被告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因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侯愛的家屬將本案原告起訴至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賠償,上蔡縣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722民初3816號民事判決書,后侯愛的家屬上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7民終44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82500元保險責任。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將82500元賠償款打到受害人家屬彭某的賬戶上。因被告張XX駕駛準駕車型與事故發生時實際駕駛的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車型不符,被告張XX不具有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的資格,因此原告獲得了向被告張XX追償的權利。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張XX應訴后作出上述辯稱。
本院認為,被告張XX無準駕資格駕駛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交通事故后,原告依照交強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受害人侯愛的家屬進行了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原告向被告張XX行使追償權,要求被告張XX支付墊付款825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魯R×××××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巨野昭鑫運輸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8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3元,減半收取932元,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德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