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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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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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764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134、136號一層、二層、三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2680705XXXX。
訴訟代表人:吳錦豪。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浙江匯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X,男,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朱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訴,訴請判令:1、被告賠付原告代償款24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朱XX辯稱:一、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并沒有原告起訴的要求賠償24000元這么多的零件更換,損失是有限的;二、當時車子修起來是可以開了,后車主又把車子的零件拆掉,重新拉到4S店去維修,第二次去維修時車主及保險公司都沒有通知被告,被告認為根本就不需要這么多維修費。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8年1月15日7時35分,被告朱XX駕駛車牌號為浙KXXXXX的普通摩托車沿麗水市蓮都區麗和線雅溪往麗水方向行使至麗和線8公里910米超越其他車輛時,與對向車道由案外人徐建偉駕駛的車牌號為浙KXXXXX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X在該起事故中因駕駛未年檢機動車違反交通標線行使,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案外人徐建偉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之后,案外人徐建偉依據保險合同向原告索賠,原告支付了理賠款24000元。案外人徐建偉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處理單、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照片、修理費發票、索賠申請書、保險賠款計算書、理賠款支付憑證、權益轉讓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案外人徐建偉為案涉車輛向原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案外人徐建偉進行了賠付。因此,原告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朱XX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提出的辯解意見,未能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朱XX支付賠償款的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人民幣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躍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謝建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