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乙與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783民初2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壽光市。
法定代理人:王X甲,男,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X乙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山東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漢族,住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興來,壽光侯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駐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22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865462XXXX。
負責人李茂富,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曉倩,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X乙訴被告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興來、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曉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1954.8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3日16時48分,孫XX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沿壽光侯鎮二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侯鎮村委處,因超車與從二支路北側向南側行至路中間后返回的王X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王X乙受傷。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120180000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孫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乙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孫XX辯稱:投保交強險屬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我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2266.57元,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剩余部分由我方按照主次責任比例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駕駛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屬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司對原告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不予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對醫藥費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000元。對護理費我公司無異議。對伙食補助費我公司不予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對交通費過高,請法庭酌情認定。對營養費我司不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對殘疾賠償金我司需要對傷者進行復勘,若復勘屬實,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鑒定費、評估費我司不承擔。對電動車損失我司無異議。
案經審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8年6月23日16時48分,孫XX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沿壽光侯鎮二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侯鎮村委處,因超車與從二支路北側向南側行至路中間后返回的王X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王X乙受傷。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1201800002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孫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乙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XX駕駛的魯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孫XX。
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壽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治療終結后,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魯中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王X乙左側眼瞼下垂為拾級傷殘。2、被鑒定人王X乙誤工時間為壹佰叁拾伍日,護理時間及人數為住院期間貳人護理,出院后叁拾日壹人護理。3、建議給予被鑒定人王X乙營養費用壹仟叁佰伍拾元。依據原告的傷情鑒定結論及其他證據,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18407.57元,護理費4833.28元(75.52元/天×2人×17天+75.52元/天×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17天×30元/天),交通費200元,營養費1350元,殘疾賠償金32594元(16297元×20年×10%),鑒定費2200元,電動車車損1260元,評估費300元,共計損失61654.85元。
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2266.57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壽光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住院發票、住院明細清單、門診病歷、門診收費票據、山東魯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發票、濰坊鴻瑞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及評估費發票、護理人員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原被告的陳述記錄在案為證,已經當事人質證和本院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孫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王X乙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并酌情確認原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為2:8。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支持200元。其余損失有住院病歷、藥費單據、鑒定報告、評估鑒定費發票等予以佐證。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原告損失,超出部分由被告孫XX按80%的比例承擔。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的損失為47627.28元(其中財產損失1260元,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833.28元、交通費200元、傷殘賠償金32594元)。其余損失11222元【(61654.85元-47627.28元)x80%】由被告孫XX承擔。被告為原告已墊付12266.57元,與被告應支付原告的11222元相抵后,原告應返還被告孫樹林明1044.57元,該款由被告保險公司代原告支付給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孫XX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46582.71元(47627.28元-1044.5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孫XX1044.5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后,被告保險公司應將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打入原被告確認的銀行賬戶,戶名:王X甲,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侯鎮分理處,卡號:62×××71。戶名:孫XX,開戶行:山東壽光農村商業銀行,卡號:62×××92。
案件受理費5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50元,被告孫XX負擔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日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海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丁 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