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XX與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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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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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02民初1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卜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系卜XX之女,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
負責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卜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卜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卜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各被告共同承擔卜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13392.6元;2、本案受理費由各被告承擔。
李XX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公司承保肇事車輛保險,依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2、卜XX各項賠償明細計算過高,醫藥費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扣除非醫保用藥,,后期醫藥費應以實際發生為準;3、護理費因卜XX沒有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應當依據當地物價水平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認定;4、卜XX與李XX承擔同等責任;5、本公司前期已墊付10000元醫藥費,應予以扣除;6、本案系侵權糾紛,不承擔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2019年4月7日17分許,李XX駕駛湘JXXX4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常德市武陵區朝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建設路交會處左轉彎時,遇卜XX駕駛自行車沿朝陽路人行橫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處,由于李XX駕駛機動車對路面情況注意觀察不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但沒有方向指示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加之卜XX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避讓時操作不當,且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導致卜XX連人帶車倒地,造成卜XX受傷、自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榮海、卜XX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卜XX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治療37天,住院費用42695.54元,另花費其他醫藥費396元,共計43091.54元。另卜XX購買殘疾輔助器具費380元。事故發生后李XX向卜XX支付了5000元,平安財保常德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
卜XX的傷情經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卜XX評定為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卜XX護理期1人180日,營養期180日,本鑒定日之前產生的醫藥費用按照實際開支酌定(憑發票);3、被鑒定人二期取內固定費用9000元左右(或者按治療實際開支酌定)。卜XX因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海榮駕駛湘JXXX4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率。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卜XX的損失核算與認定如下:
1、醫藥費52091.54元(43091.54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100元/天X37天)=3700元。
3、營養費9000元。(50元/天X180天)=9000元。
4、護理費30240元。(180天X168元/天)=30240元。(按照2019年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
5、殘疾賠償金36698元。36698元/年X5年X20%=36698元(按照2019年城鎮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6、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7、交通費酌定500元。
8、殘疾輔助器具費380元。
9、鑒定費1500元。
以上總計144109.54元,其中1-3項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計64791.54元,其中4-8項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共計77818元。
以上事實,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醫療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造成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方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卜XX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院確定機動車駕駛人李XX負事故60%的責任,非機動車騎行人卜XX負事故40%的責任。李XX駕駛的湘JXXX4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率,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卜XX的總損失中醫療費用賠償總額共計64791.54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醫療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2874.92元(64791.54元-10000元)X60%,卜XX的總損失中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共計7781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總計應向卜XX賠償120692.92元(10000元+32874.92元+77818元),抵減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0000元,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10692.92元(120692.92元-10000元)。李XX墊付的5000元應在上述款項中予以返還。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卜XX賠償110692.92元,其中向卜XX支付108626.92元,向李XX支付2066元(5000元-鑒定費1500元-訴訟費1434元);
二、駁回卜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68元,減半收取1434元,由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憲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吳寧輝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