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湯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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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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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4民初1181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啟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XX,女,漢族,住廣州市花都區,第三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890353XXXX。
負責人:韓XX。
原告與被告湯XX、第三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湯XX、第三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沒有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人民幣40252.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人民幣4572.5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以40252.5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4年8月4日起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原告投保個人信貸保證保險,要求為其在第三人處申請的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提供保證保險,原告審查后與其簽訂了保單。
雙方在保險條款和保單中約定: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則由保險人對第三人進行理賠,理賠后投保人從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未償付保險人的全部賠償款項視為違約,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并支付違約金、投保費用及保險人因追收理賠和催收產生的費用。
被告在第三人處取得借款,未按期還款,原告向第三人如約理賠,依照保單約定取得了對被告的追償權。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湯XX、第三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或證據。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平安保險系統截圖三張,擬證明追償明細;2.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證明原告已經履行了對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的保險代償支付義務;3.《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各一份,共同擬證明被告作為投保人與原告作為保險人簽訂了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
本院就原告所舉證據進行了核證,并查明認定如下事實:2012年11月16日,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貸款人)與湯XX(借款人)簽訂編號38611216007525的《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
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6.15%上浮40%執行,首期執行年利率8.61%;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等。
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依約向被告發放了70000元貸款。
同日,湯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
《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湯XX,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金額為83230元;每月保費率為1.9%,每月保費1330元,每月按時交納保險費;投保人委托被保險人從投保人指定的賬戶中每月扣除應交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
湯XX在履行上述貸款合同過程中出現逾期,從2014年5月16日起不再還款,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某保險公司經核算,于2014年8月4日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支付保險理賠款40252.53元(包含本金39181.06元,利息1071.47元)。
另查明: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明確未付保費指從未償貸款之日起到理賠之日止的保費,即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間的保費,共計3個月19天的保費,每個月保費1330元,扣減已劃扣的259.82元,尚欠保費4572.51元未支付。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涉案《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合法有效。
湯XX未能依照《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約定還款構成違約。
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支付理賠款40252.53元,為湯XX代償了相關貸款本息后依約取得追償的權利。
故某保險公司訴請湯XX償還理賠款40252.53元,本院予以支持。
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逾期保險費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逾期保險費為4572.51元,本院予以支持。
另,某保險公司主張湯XX支付違約金并自愿將違約金標準調整為以理賠款40252.5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理賠之日2014年8月4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未超過雙方的約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蘇光雄、第三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到庭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湯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40252.53元;二、被告湯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保險費4572.51元;三、被告湯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40252.53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4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5元,由被告湯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 婧人民陪審員 曾桂妹人民陪審員 朱曉英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書 記 員 黃 瑜附本判決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