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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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788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臨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737594XXXX。
負責人:常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女,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男,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譚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5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1、譚XX賠償某保險公司人民幣(幣種下同)110000元;2、譚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結果:譚XX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10000元。如果譚XX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譚XX負擔。
上訴人譚XX的上訴請求:1、譚XX不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10000元。2、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詳見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上訴人譚XX在發生事故時準駕車型與所駕車型不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實際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即上訴人譚XX進行追償。上訴人譚XX主張保險合同中墊付及追償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其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且其已經承擔了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行政責任,因此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權不應再重復承擔。本院認為,上訴人譚XX承擔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并不同,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方面的民事責任,上訴人譚XX關于無需承擔追償部分的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譚XX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由上訴人譚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溯
審判員 夏 靜
審判員 徐 雪 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曾錦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