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韓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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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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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83民初1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孫XX,男,漢族,住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輝,山東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XX,男,漢族,住壽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駐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22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8654623XXXX-1。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芬,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XX訴被告韓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輝、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243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3日23時05分,韓XX駕駛魯G×××××號小型客車,沿公園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不夜城南門口處時與順行的孫XX駕駛魯V×××××的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900035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XX不承擔事故責任。因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韓XX駕駛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司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原告應當提供韓XX的行駛證、駕駛證以確認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責任免除情況,訴訟費、評估費等程序性費用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范圍。車損評估數額過高,評估費不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施救費系汽修廠出具,汽修廠無施救資格,且沒有收費依據,發票時間為2019年7月10日,與事故發生時間不符,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其余證據無異議。
被告韓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案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9年4月23日23時05分,被告韓XX駕駛魯G×××××號小型客車,沿公園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不夜城南門口處時與順行的原告孫XX駕駛魯V×××××的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900035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XX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魯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其評估結論為:車損19238元,評估費2000元,另外原告支付施救費1200元,損失共計22438元。
同時查明:被告韓XX駕駛的魯G×××××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韓XX。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韓XX的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山東魯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當事人的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韓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孫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韓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XX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并依此作為劃分原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其依據法律規定向被告主張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有具有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及人員作出,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合理,對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本院予以采信。評估費為原告確定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施救費為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壽光星辰整形噴漆修理廠亦具備施救資質,故該費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XX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孫XX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20438元【22438元-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海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丁 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