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與被告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湘0702民初1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蔡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湖南開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系常德市鼎城區石公橋鎮漁場推薦公民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4、5層。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蔡XX與被告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劉XX承擔蔡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款52777.72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替代劉XX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受理費由劉XX、某保險公司承擔。
劉XX辯稱:交通事故屬實,具體金額與蔡XX協商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僅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僅依據交強險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范圍內賠償,醫療費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2、本案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劉XX未及時向我公司報案,根據其事故認定書時間無法排除肇事司機肇事逃逸原因是否為酒駕、醉駕、毒駕,保險人無法核實其是否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故該案保險公司不承擔其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即使保險公司先行承擔墊付責任,也有權向劉XX追償。3、肇事司機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及車輛的行駛證,予以核實,肇事車輛是否是我公司承保車輛,且提供其投保的保單,對于蔡XX的各項損失,其住院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都為交強險規定的醫療部分,以上部分僅在10000元限額內承擔,對于其他費用,結合庭審、質證情況予以認定,具體以質證、辯論意見為準。4、本案為侵權責任事故,我公司僅因合同關系義務參與訴訟,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2019年5月15日21時07分,劉XX駕駛鄂DXXX33號小車沿紫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常德市紫緣路恒大影城路段時,遇蔡XX騎人力三輪車載該路段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由于劉XX注意觀察不夠未確保行車安全,加之蔡XX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致使兩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蔡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XX逃離事故現場。該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蔡XX不承擔該事故責任,其違法行為作另案處理。事故發生后,蔡XX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治療20天,住院費用15811.02元,另花費其他醫藥費886.7元,共計16697.72元。
蔡XX的傷情經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蔡XX未構成傷殘;2、被鑒定人本次損傷評定誤工時間120日,1人護理60日,營養時間90日。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劉XX駕駛鄂DXXX33號小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蔡XX的損失核算與認定如下:
1、醫藥費16697.72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100元/天X20天)=2000元。
3、營養費4500元。(50元/天X90天)=4500元。
4、護理費10080元。(60天X168元/天)=10080元。(按照2019年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
5、交通費酌定500元。
6、誤工費因蔡XX已年滿70歲,且未提供事故發生前的工資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總計33777.72元,其中1-3項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計23197.72元,其中4-5項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共計10580元。
以上事實,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醫療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造成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方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X駕駛的鄂DXXX33號小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蔡XX的總損失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計23197.7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醫療費用限額內支付10000元,蔡XX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共計1058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傷殘賠償限額內支付。綜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20580元(10000元+10580元)。剩余款項13197.72元(33777.72元-20580元)由劉XX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蔡XX賠償20580元;
二、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蔡XX賠償13197.72元;
三、駁回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19.44元,減半收取559.72元,由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憲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吳寧輝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