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閩02民終45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負責人:游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福建方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鄒XX,男,漢族,住湖南省東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江龍集團鴻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XX,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鄒XX、王XX、江西江龍集團鴻海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鴻海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閩0212民初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陳X甲161496.6元。事實與理由:一、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非醫保費用19819.68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以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三十六條,非醫保金額經鑒定確認,某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非醫保費用,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合同依據,依法應予支持。二、陳X甲的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廈門市農村居民標準22410元/年計算。陳X甲不是非農業家庭戶口,也沒有收入來源。按城鎮標準計算,須同時符合收入來源于城鎮以及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一審按城鎮標準判決沒有法律依據。三、營養期鑒定為90天,應當按照30元/天計算營養費,一審判決12000元過高,且沒有結合營養期鑒定天數來認定。
陳X甲辯稱:一、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非醫保費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向投保人提示、說明該免責條款,故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同時,非醫保費用不能簡單理解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退一步來講,即便認定非醫保費用可以免賠,王XX已墊付醫療費35000元,免賠部分也應從墊付金額中優先扣除。二、關于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陳X甲為廈門市常住居民,廈門市特區實施一體化的戶籍政策,陳X甲所在陽翟社區西亭里早在2006年已實施村改居,故其屬城鎮居民,一審適用城鎮標準正確。三、關于營養費問題。根據營養費的鑒定意見,陳X甲因事故導致傷殘,一審酌定營養費12000元符合司法實踐、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鄒XX、王XX辯稱,車輛已購保險,非醫保費用是根據病人需要產生,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鴻海物流公司未答辯。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鄒XX、鴻海物流公司共同賠償陳X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60908.14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應賠償330908.14元;2.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非醫保費用在交強險優先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1日07時50分,鄒XX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國道324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福昆線324國道與較場路交叉路口變更車道時,與同向直行由陳X甲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甲受傷,兩車損壞的損害后果。本起事故經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鄒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甲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當日,陳X甲被送往廈門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4天。出院診斷:1、左側第2-5肋骨骨折;2、左肺挫傷(輕度);3、左胸部挫傷;4、左側鎖骨骨折;5、左側肩胛骨骨折;6、右側胸膜結節性質待查;7、肺氣腫。2018年5月24日,陳X甲因本事故轉至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至6月4日,住院11天。出院診斷:左鎖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側第2-5肋多發性肋骨骨折;肺挫傷;左胸腔積液;全身多處挫傷;腰椎間盤突出癥。陳X甲兩次住院共支付醫療費105124.78元。2018年12月5日,陳X甲向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期、出院后護理期、后續取內固定費進行鑒定。2018年12月17日,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作出閩鼎力司鑒廈門分所【2018】臨鑒字第59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陳X甲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附加一處十級傷殘;陳X甲的誤工期評定為傷后180天,營養期評定為傷后90天,出院后護理期評定為40天,后續取內固定物的費用為15000元。陳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2600元。2019年1月14日,某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對陳X甲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請求對陳X甲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3月21日,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正泰司鑒【2019】臨鑒字第1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陳X甲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十級傷殘;后續取內固定物的費用為15000元;陳X甲在廈門市第三醫院、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診、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中屬于非醫保費用19819.68元。
一審法院同時查明,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鴻海物流公司,王XX系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承租人,鄒XX系王XX的雇員,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王XX支付陳X甲3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鄒XX駕駛機動車發生的本起交通事故,導致陳X甲受傷,該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認定,鄒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陳X甲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予以確認。陳X甲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確定如下:陳X甲主張醫療費105124.78元及后續治療費15000元有醫院的發票及鑒定書為證,可以支持;陳X甲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15天X100元/天),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陳X甲主張營養費12000元,營養費系其傷情治療和康復的必然支出,陳X甲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附加一處十級傷殘,該主張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陳X甲主張護理費5500元【(15天+40天)X70元/天】,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陳X甲主張交通費500元,其雖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予以證實,但交通費乃傷者就醫治療所必然產生的費用,該主張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陳X甲主張誤工費22680元(126元/天X180天),其已年滿65歲,屬于勞動法規定的退休年紀,其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誤工損失,故該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陳X甲主張殘疾賠償金182788.37元(54401.3元/年X16年X21%),其定殘時年滿65歲,故其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年限應為15年,其主張按2018年廈門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即殘疾賠償金171364.1元(54401.3元/年X15年X21%);陳X甲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沒有超過相關標準,予以支持;陳X甲主張鑒定費2600元,有其提供的鑒定費發票為證,可以支持;陳X甲主張車輛維修費800元有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發票為證,可以支持。以上損失共計326388.88元。
因鄒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鄒XX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該事故在保險期間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王XX系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承租人,因鄒XX系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雇員,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陳X甲的上述損失均在保險限額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陳X甲326388.88元,扣除王XX墊付的35000元,某保險公司尚應支付陳X甲291388.88元。至于王XX墊付的35000元由其自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提出其公司不負責賠償非醫保19819.68元及鑒定費的訴訟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鴻海物流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予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陳X甲291388.88元;二、駁回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各方當事人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陳X甲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的認定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以陳X甲的醫療支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主張免賠,本院不予支持。2.陳X甲系廈門戶籍,一審適用廈門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正確。3.陳X甲因本案交通事故構成九級傷殘,附加一處十級傷殘,經鑒定評定其營養期為傷后90天,一審酌定支持營養費12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承茂
審判員 許向毅
審判員 劉國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文琳
代書記員 鄭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