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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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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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31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負責人: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蘭西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X賠償原告支付的保險理賠款154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7日,被告陳X駕駛黑AXXXXX號輕型貨車在經過浦蘭線25公里300米地方路段時與原告承保的鄭憲明駕駛的浙GXXXXX號輕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黑AXXXXX號輕型貨車保險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將車損2000元賠償支付給浙GXXXXX號車輛的被保險人黃正明,后黃正明就事故造成的其余車輛損失1547元向原告申請保險理賠,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黃正明支付了賠償款1547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認為,被告陳X作為車輛的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原告在給付保險賠償金后有權向被告發起代位求償。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陳X未有答辯,亦未有書面答辯意見提交本院。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各一份,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3、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單、維修清單、機動車車輛保險代位求償權益轉讓書、轉賬電子回單復印件各一份,增值稅發票一張,證明浙GXXXXX車損3547元及原告已全額支付并獲得相應的追償權的事實。
被告陳X未到庭,本院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予以認定,并在卷予以佐證。
被告陳X在舉證期限內均未提供證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庭審中原告的陳述,本院認定的法律事實如下:2017年6月7日14時00分,被告陳X駕駛黑A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浦蘭線由浦江往蘭溪方向行駛,行駛至浦蘭線25公里300米地方超車時,與同向由鄭憲明駕駛的浙G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憲明無責任。浙GXXXXX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被保險人黃正明。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浙GXXXXX車被保險人黃正明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車修理費1547元,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款1547元,取得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陳X至今未支付賠償款。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陳X對浙GXXXXX車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理賠,故有權向被告陳X主張賠償。被告陳X未及時支付賠償款,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原告的利息損失。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547元及利息損失(以1547元為基數,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夢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代書記員 程怡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