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甲與三星財產XX(中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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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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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民終975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甲,男,漢族,住浙江省溫嶺縣,暫住地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系林X甲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三星財產XX(中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505、511、512室。
主要負責人:方X,該分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江蘇鴻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林X甲因與被上訴人三星財產XX(中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7民初4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X甲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2.上訴費由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林X甲駕駛的車輛后防撞桿系“凸”型,從蘇E×××××車輛刮痕來看,兩車發生事故時蘇E×××××車輛車輛左大燈外延不是接觸點,內陷的左大燈不可能會受損。一審法院測量蘇EXXX337號車輛后防撞桿上沿高度是56cm,固定在最高處時上沿高度約56.6cm,固定在最高處的固定力度決定高度,所以56.6cm不具有科學性。而蘇E×××××車輛左前大燈角受損部位處高度是56.5cm-58cm,從高度來看,56cm的防撞桿絕不可能刮擦到58cm的高度。且交通事故時交警沒有拍照取證。2.即便左前大燈角破損系因本次事故造成,那么維修的也就是燈罩,無需更換整個大燈。3.如果確系需要更換整個大燈,而且需要林X甲賠償的,那么更換下來的大燈應當交還給林X甲,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及第三人王林無權直接對該更換件擅自處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辯稱,從雙方車輛的碰撞痕跡來看,一審法院組織雙方到交警隊共同查看了視頻,并至4S店共同測量了兩車的碰撞高度,碰撞是存在的。車輛經過我方定損,責任方的保險公司也認同的,在交強險范圍內也已賠付。關于車輛定損時我方已經扣除相應的殘值。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林X甲償還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賠償款人民幣31550元;2.本案訴訟費由林X甲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王林系蘇E×××××奧迪牌FVXXX8FADBG小型轎車車主,其將該車輛在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3日16時10分起至2019年12月13日24時00分止。2019年5月24日,在米處,林X甲駕駛其名下的蘇E×××××江淮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齊門北大街由西向北違反交通信號燈左轉彎與王林駕駛的蘇E×××××轎車沿相城大道由北向南直行時相撞,致兩車受損。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林無責任。
嗣后,案外人王林所有的蘇E×××××小型車輛分別在蘇州奧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潤公司)、蘇州源通行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行公司)進行了相應修理。王林在奧潤公司花費修理費3.3萬元,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已將該款項賠付至王林賬戶;蘇E×××××小型轎車在源通行公司產生外修保險杠修理費550元,該款項由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直接支付至源通行公司賬戶;奧潤公司與源通行公司均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合計金額為人民幣33550元。案外人王林向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確認已收到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賠款金額3.3萬元,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包括直接向責任方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并授權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以王林名義或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名義向責任方林X甲追償。
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在庭審中陳述,案涉事故導致王林所有的蘇E×××××小型車輛實際損失為33550元,其中550元的修理費系其委托外修公司專修受損件,為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需要車主墊付再索賠,故其直接向外修公司支付,節省了流程。原告要求林X甲賠付的31550元為33550元減去林X甲的保險公司已賠付的交強險2000元。
關于林X甲提出的蘇E×××××小型車輛左前側大燈角上破損點非其造成的問題。
雙方在庭審中一致確認,在案涉事故中,被告林X甲駕駛的蘇E×××××車輛刮蹭到王林駕駛的蘇E×××××車輛的左側。
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案涉蘇E×××××車輛定損時拍攝的照片。根據其提供的照片顯示,車牌號為蘇E×××××的車輛左前側有刮痕,左前大燈角上破碎。
林X甲確認,其無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蘇E×××××車輛左前側大燈角上破損與本次事故無關。
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一審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一同至相城交巡警大隊高鐵新城中隊查看案涉事故錄像。林X甲、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均對案涉事故錄像的真實性無異議,確認該錄像反映了當時事故的真實情況,且從錄像內容看,林X甲駕駛的車輛后防撞桿(也就是林X甲陳述的其在車輛尾部裝的鐵桿)與王林駕駛的車輛左前側相刮碰。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認為,從錄像看,后防撞桿的高度與王林駕駛的奧迪牌車輛的車燈高度相當。林X甲認為從錄像無法看出原告陳述的上述內容,但確認王林駕駛的奧迪牌車輛車燈上的劃痕大概是其造成的,但燈角的碎裂是否由其造成不清楚。
為勘驗林X甲駕駛的蘇E×××××車輛的后防撞桿與王林駕駛的奧迪車輛前左側大燈高度是否一致,一審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奧潤公司進行現場比對。奧潤公司提供一輛與王林駕駛的奧迪牌車輛相同型號的車輛以供比對,林X甲將其所有的案涉事故車輛蘇E×××××停放至奧潤公司。經過測量,林X甲所有的蘇E×××××車輛后防撞桿下沿高度約43cm,上沿高度約56cm,但后防撞桿可以晃動,固定在最高處時上沿高度約56.6cm;奧潤公司提供的與王林駕駛的相同型號的車輛前左側大燈左下角受損部位處高度約56.5cm-58cm。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林X甲對一審法院測量結果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還向奧潤公司調取了案涉蘇E×××××車輛進廠維修時奧潤公司拍攝的照片,該照片顯示車牌號為蘇E×××××的車輛左前側有刮痕,左前大燈角上破碎。
就上述一審法院現場調查、勘驗情況(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林X甲雙方共同參與),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的意見為:從相城交巡警大隊高鐵新城中隊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雙方車輛的碰撞部位,及林X甲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林X甲將其駕駛的蘇E×××××開至奧潤公司就碰撞高度及碰撞可能進行了對比,經過現場測量,碰撞高度吻合,且林X甲車輛的后防撞杠存在一定的活動量;林X甲車輛的碰撞部位與王林車輛的受損部位就痕跡而言也是吻合的。林X甲的意見為:奧潤公司提供的蘇E×××××車輛進廠維修時的照片與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供的照片,要么就是一張照片,要么就是放大或縮小的照片,相當于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供的照片與奧潤公司提供的照片出自同一張原始照片,存在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或者奧潤公司向法院提交虛假材料的可能。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對此解釋為,其公司的查勘人員去奧潤公司拍攝過照片,拍攝照片有一定規范,同一車損照片拍攝角度相同是可能的。
經征求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林X甲雙方當事人意見,一審法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主張的賠償款中左前大燈角破損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當事人應對其在本案中的主張及相應基本事實為證明責任,即提出證據證明和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及基本事實的情況下承擔不利后果。
經審核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結合該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至相城交巡警大隊高鐵新城中隊、奧潤公司現場調查、勘驗的情況,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主張的賠償款中左前大燈角破損系因本次事故造成具有高度蓋然性,該院予以認定。具體理由如下:其一,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林X甲共同確認,在案涉事故中,林X甲駕駛的蘇E×××××車輛刮蹭到王林駕駛的蘇E×××××車輛的左側。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查看事故錄像,雙方亦確認,林X甲駕駛的車輛后防撞桿與王林駕駛的車輛左前側相刮碰。其二,經現場測量,林X甲所有的蘇E×××××車輛后防撞桿下沿高度約43cm,上沿高度約56cm,但后防撞桿可以晃動,固定在最高處時上沿高度約56.6cm;奧潤公司提供的與王林駕駛的相同型號的車輛前左側大燈左下角受損部位處高度約56.5cm-58cm;林X甲駕駛的車輛后防撞桿與王林駕駛的車輛左前大燈高度相當。其三,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向該院提交其拍攝的蘇E×××××車輛車損照片,照片顯示車牌號為蘇E×××××的車輛左前側有刮痕,左前大燈角上破碎。奧潤公司提供的蘇E×××××進廠維修照片顯示的刮痕及破損與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供的照片基本一致。其四,林X甲主張蘇E×××××小型車輛左前側大燈角上破損點非其造成,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該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案中,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林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王林不負責任。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實際向被保險人王林賠付的金額為33550元,依法代位取得對林X甲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林X甲所有的蘇E×××××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理賠交強險2000元,林X甲理應對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的實際損失31550元(扣除2000元)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林X甲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1550元。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94.5元,由林X甲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于一審提交的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定損單中有殘值扣除一項,金額246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請求判令林X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證明林X甲對被保險人王林所有的車輛的損害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保險事故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對此,一審法院組織雙方至交警大隊查看事故錄像,顯示案涉事故中,林X甲駕駛的蘇E×××××車輛后防撞桿刮蹭到王林駕駛的蘇E×××××車輛左前側。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供定損時拍攝照片及一審法院調取的事故維修時拍攝照片,均顯示蘇E×××××車輛左前大燈損壞。一審法院還組織雙方對蘇E×××××同型號車輛受損部位及蘇E×××××后防撞桿高度實際測量。綜合考慮上述證據及法院調查情況,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主張案涉事故中林X甲駕駛車輛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導致被保險車輛左前側大燈損壞具有事實依據。林X甲認為案涉事故并未導致大燈損壞,還認為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提供照片顯示損壞部位與其至4S店查看時不一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林X甲亦未能舉證證明更換維修的不合理,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定損金額過高,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三星財保江蘇分公司定損時已對殘值進行扣除,林X甲關于被更換部件歸其所有的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林X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元,由林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新 華
審判員 柏 宏 忠
審判員 丁 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可堯書記員馬歆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