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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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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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2民初625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泗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00865949XXXX。
代表人:李立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車輛損失120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50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1日,李XX駕駛其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東營市東營區西城太行山路與金鄉路交叉路口處,因暴雨導致車輛損壞。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涉案車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45781.6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額度內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需要依法審核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在確定本案事故發生屬實且不存在免責情形后,對李XX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李XX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屬實,但未投保附加險發動機涉水險,故對因發動機涉水造成的相關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該損失應由李XX自行承擔。除此之外的損失,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15日,李XX為其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6日0時起至2019年9月15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45781.60元。
2019年8月11日14時15分許,李XX駕駛其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東營市東營區西城太行山路與金鄉路交叉路口處,因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車輛無法啟動,李XX撥打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后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涉案事故發生時,李XX具有駕駛資格且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2019年8月12日,東營市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證明載明:受臺風“利奇馬”影響,2019年8月10日20時至11日20時,東營市轄區內普降大暴雨,部分地區降特大暴雨,全市平均降水量246.0毫米。2018年8月11日東營市轄區氣象站降水量(毫米)分布情況,東營平均272.6毫米,東營區東城285.7毫米,東營區西城314.7毫米。
關于車輛損失。經李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司法鑒定。經評估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12000元,李XX支付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案涉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李XX提供的氣象資料能夠證實在案涉事故發生前,東營市區域范圍內存在降雨過程且降雨量特別大,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在某些區域內形成路面積水屬客觀事實,且路面積水的消退需要合理的時間,李XX的車輛因涉水行駛發生事故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出險,且某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查勘,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實車輛損失系由于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保險車輛是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導致受損,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存在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涉案車輛未投保單獨涉水險,其對發動機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抗辯意見,本院認為,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及保險費率進行了合理核算,其對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限額已包含了車輛發動機的價值,涉案車輛因暴雨導致發動機受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因暴雨導致車輛損失,應屬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程序合法,結論有效,能夠反映案涉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認定李XX產生的車輛損失為12000元。綜上,李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2000元,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與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李XX主張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120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秋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