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毛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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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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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02民初29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
負責人:賀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毛X。
原告與被告毛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判令:1.毛X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5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毛X承擔本案訴訟費。
毛X未予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9年5月23日,毛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芙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濱湖路交匯處左轉彎時,遇肖翔駕駛車牌號為湘JQ***7的小型客車沿芙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處,由于毛X駕駛電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X負事故全部責任,肖翔不負事故責任。肖翔駕駛的湘JQ***7的小型客車的車輛所有人為常德市立優行科技有限公司,被保險人常德市立優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車損險。事故發生后,案涉車輛被送往常德市德順車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維修費用4500元。因毛X拒絕承擔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常德市立優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要求某保險公司先行履行保險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經過審核后,認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遂即支付了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常德市立優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獲得某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4500元的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因毛X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抄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清單》、《維修發票》、《賠付通知書》、《短信記錄》、《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中毛X負事故全部責任,肖翔無責任。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肖翔支付了湘JQ***7號車輛的維修款4500元,故某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了肖翔對毛X的代位求償權。對某保險公司請求毛X賠償損失45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毛X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考慮到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后,其資金占用期間確有損失,故本院對其要求毛X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毛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毛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4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毛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莫曉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白 璐
代理書記員 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