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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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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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31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周XX,男,漢族,現住天津市津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順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803062XXXX。
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周XX車輛損失49940元、鑒定費3700元,合計5364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9日,案外人周春玉駕駛周XX所有的車牌照號為津F×××××別克牌轎車,行駛至津南區時,遭遇暴雨,致使該車被水浸泡熄火,造成周XX車損為74000元。周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周XX呈訟,提出如上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方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09900元,事故在保險期限,該車輛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涉水險,根據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發動機總成不予認可,對其他損失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9日,案外人周春玉駕駛周XX所有的車牌照號為津F×××××別克牌轎車,行駛至津南區時,遭遇暴雨,致使該車被水浸泡熄火,造成周XX車損為74000元。周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09900元,未投保涉水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周XX提交了天津昌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車輛損失為74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份評估報告系周XX單方委托,不予認可,并申請對于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鑒定,本院依某保險公司申請,通過遴選的方式,依法委托天津市中慧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申請事項進行評估鑒定,鑒定意見為涉案車輛損失49940元(已扣減殘值),雙方對于該份評估意見均表示認可。另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具備駕駛資格。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對于二次評估的評估意見均表示認可,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認為周XX未投保涉水險,故對于評估報告中的發動機總成項目備注為發動機,保險公司應絕對免賠,故不同意賠付發動機總成損失。周XX認為未能投保涉水險保險公司免責,應屬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未能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發動機作為車輛重要部分,某保險公司應于理賠。本院意見為對于發動機總成是否屬于發動機的組成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周XX投保時應予以提示說明,該項目系通過評估鑒定做出的認定為發動機,但對于投保人要求其做出該項認定要求過于苛刻,故某保險公司未能對發動機總成系發動機不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于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而且在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的現場已經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場對于車輛損失的配件進行鑒材質證,某保險公司在鑒定勘查過程中未告知評估機構將發動機總成排除在評估項目之外,因此該鑒定鑒材在鑒定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對于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周XX提交的評估費票據是周XX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意見所產生的費用,該評估意見本院未能采信,故對于該項費用,某保險公司不予負擔。周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本車的損失數額車輛損失50240元(未扣減殘值),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承保范圍內賠付周XX的數額,某保險公司要求回收車輛殘值,周XX同意,本院予以準許,對于某保險公司未能回收的車輛殘值,可依評估結論另行向責任人進行追償。本案中,周XX訴請賠償車輛損失49940元(該數額已扣減殘值),系其權利處分,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承保范圍內賠付周XX車輛損失4994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于周XX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周XX各項損失49940元;
二、駁回原告周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計取57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24元,原告周XX負擔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洪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