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鄒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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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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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豐城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1861070XXXX。
負責人:熊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XX,男,漢族,住江西省豐城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鄒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1民初4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贛0983民初5354號民事判決,改判大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由汪小剛承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險責任34646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本案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案涉車輛未經權威且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起火原因鑒定,事發時為8月份,高溫酷暑,應屬于自然或高溫烘烤、不明原因火災,根據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項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評估費,該費用為間接損失。
鄒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34646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36146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鄒XX為其所有的贛C×××××別克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0611.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2019年8月30日凌晨02時50分許,上述車輛停放在豐城市新城區移動公司門口著火,豐城市消防大隊夢祥路中隊接到報警后進行撲滅,鄒XX當日向某保險公司報險,車輛起火原因不祥。后鄒XX委托眾平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評估報告,評估贛C×××××別克牌小型轎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34646.00元。為此,鄒XX支付評估費1500元。鄒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損險,某保險公司以車輛系自燃拒賠,鄒XX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鄒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本案鄒XX車輛停放后起火燒毀,事實清楚,某保險公司也無異議,而某保險公司又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已向鄒XX明確說明“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系車損險免賠事項”這一免責條款,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鄒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約支付車損險保險金34646元,此外,鄒XX為鑒定車損而支出的評估費1500元,系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亦應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鄒XX鄒XX保險金34646元、評估費1500元,合計36146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火災的釋義: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火災系某保險公司向鄒XX支付車損保險理賠款的原因之一,而鄒XX的車輛確系火災損壞,某保險公司理應向鄒XX理賠。火災發生后,鄒XX及時向消防部門報警,也向某保險公司保險,未查明火災原因的責任不在鄒XX,且發生火災的時間為凌晨2點左右,故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火災系自然所致的理由不充分。投保人聲明中手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與“鄒XX”的簽名,從肉眼上分辨明顯非同一人所寫,故難以說明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72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