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新時代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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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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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2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861082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新時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CYD8B。
法定代表人:曾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新時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47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新時代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1.事故發生時,新時代公司駕駛員胡愛彬處于A2駕駛資格增駕實習期,其駕駛牽引掛車的行為明顯違反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約定的免責情形,道交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三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74條也對此情形作出了規定,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2.事故發生后,新時代公司拒不配合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違反了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導致損失范圍難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3.重鑒報告存在程序違法、實體不公之處,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重鑒過程,也未驗車,一審法院以重鑒結果作為認定車輛損失裁判依據缺乏客觀性、合理性。
新時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新時代公司保險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09475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3日6時20分,新時代公司公司司機胡愛彬駕駛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載乘張建軍、張炮文)牽引贛C×××××重型普通半掛車,從平遠沿206國道往梅州城區方向行駛,行至206國道2144KM+750M梅江區城北鎮相公亭路段時,與顧新剛駕駛的車牌號為甘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載乘鄭登科)發生碰撞,造成顧新剛、鄭登科當場死亡,張炮文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及兩車和車上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胡愛彬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顧新剛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建軍、張炮文、鄭登科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新時代公司將車從事故發生地把車拖到交警指定的停車場,花費拖車費4000元,花費施救費20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贛C×××××車為新時代公司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自燃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新時代公司。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保單約定了保險人為高安市新時代物流有限公司。贛C×××××車的損失經新時代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為101975元,為此新時代公司支付鑒定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以贛C×××××車車損評估系新時代公司單方委托為由向該院申請重新鑒定,該院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贛C×××××車車損重新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評估結論:贛C×××××車車輛損失金額為62735元。為此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新時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新時代公司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贛C×××××車的損失經重新鑒定為62735元,新時代公司方對該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某保險公司雖然對評估結論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供充分的的證據否定該公估報告的證明力。故該院以此保險公估報告的評估結論確定車輛的損失金額為62735元,新時代公司的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4000元是新時代公司為處理事故及施救車輛所花的合理費用,且新時代公司提供了相應的票據,所以應由某保險公司理賠。新時代公司支付的修理費101975元包含了掛車的修理費,該院依據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對贛C×××××車車損作出的評估結論為準,認定贛C×××××車車輛損失金額為62735元。鑒定費用系雙方當事人為查明車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所花費的必要支出,故由雙方各自自行承擔。新時代公司支付的鑒定費1500元由新時代公司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費5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某保險公司胡愛彬駕駛贛C×××××號車牽引贛C×××××時持的駕駛證是A2E,其初次領證日期是2005年09月28日。對于實習期的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業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該實施條例規定的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并不包括增駕的實習期。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習期雖然包含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但該規定屬部門規章,因此,增駕實習期不得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規定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胡愛彬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實習期屬增駕的實習期,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實習期免責條款具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在現行規定對實習期的定義有不一致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對實習期并未作出具體的解釋,且有關實習期的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未經投保人等協商合意的格式條款,對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即本案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的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并不包括增駕的實習期。某保險公司以司機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免責條款來主張免責,該院不予支持,且(2019)粵14民終636號民事判決對該一免責條款也未予支持,所以某保險公司應在新時代公司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新時代公司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贛C×××××車損失62735元,拖車費40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6873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時代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8735元;二、駁回新時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90元,減半收取計124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82元,由新時代公司自行承擔463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另查明:2019年2月14日,新時代公司向人保宜春公司法律部郵寄告知函,告知案涉車輛停放在江西省高安市瑞波汽車修理廠(183××××9116),要求人保宜春公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內進行定損,人保宜春公司2019年2月15日簽收了該函。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胡愛彬處于增加A2實習期,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已經進行了詳細闡述,本院對其理由基本認同,予以維持。
事故發生后,定損系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某保險公司在收到新時代公司要求定損的告知函后未及時進行定損,故新時代公司自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定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新時代公司不配合某保險公司定損無事實依據。對于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已經委托了有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其上訴理由不充分。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51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