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宜豐縣興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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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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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5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861281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豐縣興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550892XXXX。
法定代表人:龔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豐縣興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發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2019)贛0924民初12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給付興發公司保險金53300.5元,比一審判決少支付4392元;2.二審上訴費由興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的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約定,貨物損失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不適用主險種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的約定。一審判決認定貨物損失為24400元,且認定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免賠20%后貨物損失險應賠償19520元。結合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損失,某保險公司僅應賠償興發公司53300.5元。
興發公司未作答辯。
興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7132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7日,興發公司將其所屬贛C×××××/贛C×××××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5萬元,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牽引車為303800元、掛車為27440元,掛車購買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以上險種均購買了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本案保險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2018年9月15日17時20分,興發公司的贛C×××××/贛C×××××車輛駕駛員龔國平駕駛車輛途經G92杭州灣環線高速上海方向轉入G15W常山高速匝道指向上海時,駕駛員龔國平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轉向不當的過錯),導致發生翻車,之后碰撞護欄,造成車輛損失、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紹興支隊一大隊認定龔國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贛C×××××/贛C×××××車車輛,興發公司支付拖車費1000元(清障堵路費用);牽引車施救費1800元(放剎車現場施救);汽吊費4500元;施救費24700元(7200+7700+9800;三部施救車駁貨及拖運費用);賠償路產損失5570元;賠償貨主貨物損失29400元(非正式票據);支付車輛修理費用4355元;合計71325元。
另查明,興發公司車輛是核載32000公斤,但本案貨物裝載總量是32716.3公斤。
一審法院認為,興發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興發公司為贛C×××××/贛C×××××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興發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其拖車費1000元、牽引車施救費1800元、汽吊費4500元、施救費24700元(三部施救車駁貨及拖運費用)、路產損失5570元、車輛修理費用4355元;合計41925元的主張,與事實相符,且提供相關票據予以證實,該院予以支持。興發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其貨主貨物損失29400元的主張,其提供的29400元收據雖系非正式票據,但確已支出,雖然某保險公司認為貨物損失過高,但有其自身未定損的過錯,故根據本案具體實際情況,該院酌定興發公司的貨主貨物損失24400元為宜。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是2000元,應予以扣減的主張,因其主張符合本案保險合同約定,且興發公司予以認可,故該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興發公司涉案車輛存在超載駕駛,違法了安全裝載規定,對本案損失增加10%絕對免賠率,即針對本案的合理合法損失只承擔90%理賠責任的主張,因其主張符合本案保險合同約定,且興發公司未提供準許超載20%的相關證據,故某保險公司的此辯稱主張,該院予以采納。因此,興發公司的車輛損失為66325元,扣減10%即6632.5元,扣減2000元,某保險公司尚應賠付興發公司車輛損失57692.5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興發公司車輛損失57692.5元。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興發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7692.5元。二、駁回興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84元,由興發公司負擔23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47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的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的約定,每次賠償應適用20%的絕對免賠率,興發公司向貨主賠償貨物損失29400元,故某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內應賠償金額為23520元(29400元×80%)。興發公司的拖車費、施救費、路產損失、車損等金額應免賠10%,并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即(1000元+1800元+4500元+24700元+5570元+4355元)×90%-2000元=35732.5元。某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保險金59252.5元(23520元+35732.5元)。一審法院酌定扣減貨物損失,未計算車上貨物責任險免賠率,計算方式不當,但一審判決金額57692.5元少于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金額,對人民某保險公司并無不利。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少支付4392元,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