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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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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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421民初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中縣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黃XX,男,滿族,住遼寧省綏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遼寧省綏中縣、1層2門101室。
負責人:劉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系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93660元、車損評估費3762元、施救費6000元,合計:103422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遼PXXXXX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系原告,該車掛靠在綏中縣天合運輸車隊名下、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148764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2019年10月16日3時許,原告司機駕駛保險車輛沿G334線742KM+240M自南向北行駛,與前方案外人駕駛的收割機追尾相撞,致保險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因無法與被告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司機駕駛的案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148764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原告合理損失,鑒于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故應由對方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我公司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如法院判由我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將保留向對方追償的權利,并要求原告提供對方車輛所有權人及保險公司等相關信息。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應出具保險委托或不欠款證明,予以佐證主體適格。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遼PXXXXX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掛靠在綏中縣天合運輸車隊名下、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148764元及不計免賠,保單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期限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2019年10月16日3時許,原告司機駕駛保險車輛沿G334線742KM+240M自南向北行駛,與前方案外人駕駛的收割機追尾相撞,致保險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6000元,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保險車輛進行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綏興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做出了遼綏車評報字(2019)03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為9366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762元。庭審后,原告補交了不欠款證明,證明其有訴訟主體資格,該證據經對方當事人核對確認,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以綏中縣天合運輸車隊的名義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為保險事故,原告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和實際投保人,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向被告主張權利。本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是經原被告共同參與搖號確定的鑒定機構、并經上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到達車輛停放地進行了實地查勘作出的,因此,程序合法,結論客觀公正,符合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應當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的定案依據。原告提供了施救費的正規發票,能夠證明施救行為實際發生的真實性及合理性,能夠證明原告已經實際支付了施救費,應該認定為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被告應該足額賠付。因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車輛損失,因此,被告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被告不負擔評估費的抗辯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該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93660元及車損評估費3762元,并賠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費6000元,合計103422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五日內賠付原告黃XX保險金103422元人民幣。
以上款項付款至綏中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開戶行:葫蘆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中馬路灣支行,行號:314227100020,賬號:64XXX9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84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林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