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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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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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5民初5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江蘇潤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69080.53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7日9時15分許,華曙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通錫高速行駛至通錫高速張錫線137公里100米處變更車道時,發生與朱怡歡駕駛的滬C×××××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滬C×××××乘坐人李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華曙負全部責任。蘇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因華曙庭前已支付案件受理費損失,故案件受理費由李XX自行支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本院審理查明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保險情況。
2018年2月17日9時15分許,華曙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通錫高速行駛至通錫高速張錫線137公里100米處變更車道時,發生與朱怡歡駕駛的滬C×××××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滬C×××××乘坐人李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華曙負全部責任,朱怡歡、李XX無責任。
蘇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及相應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二、李XX受傷及工作情況。
2018年2月17日,李XX至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入院手術治療,行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等,于2018年2月24日出院,后又于2019年2月25日至該院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于2019年3月1日出院。事發后,李XX單方委托上海瀛識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含二期內固定拆除術)休息日180日、營養日120日、護理日120日,后續予以康復治療。某保險公司對單方鑒定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李XX同意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2019年12月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515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李XX本次交通事故損傷所致傷情及后遺癥程度尚未達人體損傷傷殘等級;傷后誤工期限180天、護理期限90天、營養期限90天為宜。李XX戶口在上海市青浦區,非農家庭戶口,李XX自述事發前系從事保安工作,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三、各項損失(單位:元)
具體項目
當事人
主張
某保險公司
質證
法院認定
認定依據
醫療費用項下
醫療費
醫療費票據及各方確認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主張合理
營養費
90天X30
30元/天
死亡傷殘賠償項下
殘疾輔助器具費
不認可
使用固定支具,具有合理性
誤工費
2420元/月
最低工資標準跨了兩個時間段,分段計算
護理費
80元/天
90天,80元/天
交通費
無票據,酌定
生活用品費
不認可
不認可
缺乏關聯性、必要性證明
訴前鑒定費
不認可
不認可
未采用該訴前鑒定意見作為賠償依據
上述本院認定的損失合計63178.6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李XX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清楚、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依據交警部門查明的事實認定華曙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蘇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32400元,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支付30778.6元,合計應支付63178.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XX63178.6元。
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0元減半收取785元,鑒定費3060元,訴訟費合計3845元,由李XX負擔78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3060元(上述訴訟費用已由李XX先行墊付785元,由某保險公司墊付3060元,雙方相互各不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員 柯菲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代) 徐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