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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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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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40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付XX,男,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801119XXXX。
主要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付XX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付XX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付XX保險金156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3月16日,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付XX作為被保險人為津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期間為2019年5月26日0時起至2020年5月25日24時止。付XX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了保險費。2019年11月8日21時30分,付XX雇傭的駕駛員殷萬欣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行駛至海河教育園區海河教育園項目部門前倒車時,車輛后部與海河教育園項目部門口內電動門發生碰撞,造成電動門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咸水沽大隊認定,殷萬秋負全部責任。事后,天津住總集團有限公司海河教育園項目部對受損電動門進行更換,付XX對花費的15600元向天津住總集團有限公司海河教育園項目部進行了賠償。付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后付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至今,某保險公司仍然未能依約在責任限額內向付XX支付保險金。無奈,付XX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同意缺席審理并放棄舉證和答辯期限,另提交書面答辯狀稱,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僅投保商業險,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出險時間在保險期限范圍之內,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責任的認定應當以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為準。本次事故中應先由交強險財產部分賠付,再由商業三者險按照責任比例在限額內賠付。請法院核實事故發生時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規定的如酒駕、醉駕、無證駕駛、逃逸等情形,以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列為免責事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不予支持。付XX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費用單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依據付友全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原告。2019年3月16日,付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被保險車輛投保了商業險,被保險人為付XX,投保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5月26日0時起至2020年5月25日24時止。2019年11月8日21時30分許,殷萬欣駕駛車被保險車輛,在行駛至海河教育園區海河教育園項目部門前倒車時,車輛后部與海河教育園項目部門口的電動門發生碰撞,造成電動門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咸水沽大隊認定,殷萬欣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付XX出資15600元更換了受損的電動門。庭審中,付XX自認被保險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2000元。
本院認為,被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商業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及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在承保范圍內對付XX承擔保險責任。付XX墊付的更換受損電動門的費用15,600元,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扣除付XX自認的被保險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2,000元,計13,600元,屬于被保險車輛商業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付XX主張的其他款項,因其自認已經受償,本院不再支持。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同意缺席審理并放棄舉證和答辯期限,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津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業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付XX墊付的更換受損電動門費用13600元(此款可按本判決所附賬戶給付)。
二、駁回原告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元,減半收取計95元(此款原告付XX已預交),原告付XX負擔2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0元(此款可按本判決所附賬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竇立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田瑩
書記員張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