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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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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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民初45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803868XXXX。
主要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XX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X交通事故賠償款共計599999.2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8月15日,李XX駕駛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昌黎縣內公路馬利強家門口路段時,與公路上的高凳相撞,導致站在高凳上干活的馬利強從高凳上跌落,造成馬利強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協商李XX賠付死者馬利強家屬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伙補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50000元。某保險公司系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所投保的交通事故強制險及其他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李XX賠付馬利強家屬損失后去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僅賠付李XX290000元。李XX認為某保險公司理賠的數額不符合國家法律標準,侵犯了李XX的合法權益,現李XX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X全部款項。
某保險公司辯稱,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根據李XX提交的各項材料,于2019年11月11日將賠償款296973.62元賠付給李XX。就李XX增加的599999.2元的賠償數額,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擔死者馬利強父母的生活費,其他費用不同意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李XX。2018年11月7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被保險人均為李XX,其中商業險的投保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等,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均為自2018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11日24時止。2019年8月15日8時56分許,李XX駕駛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沿昌黎縣十里鋪鄉西山場村內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馬利強(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76××××××××)家門口時,與公路上的高凳相撞,導致站在高凳上干活的馬利強從高凳上跌落,造成馬利強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馬利強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馬利強送醫院搶救,2019年8月18日搶救無效死亡,期間李XX墊付醫療費30806.17元。2019年10月17日,經昌黎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李XX與馬利強父親馬春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50××××××××)、母親翁亞琴(公民身份號碼1303241948××××××××)、配偶于俊杰(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76××××××××)、長女馬丹蕊(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99××××××××)、次女馬藝蕊(公民身份號碼1303222006××××××××)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李XX同意賠償前述五人包括前述30806.17元在內的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伙補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50000元。協議達成后,李XX支付了全部款項。馬利強另有同胞兄一人,名馬利永(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73××××××××),同胞姊一人,名馬麗輝(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71××××××××)。某保險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李XX理賠296973.62元,其中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交強險的有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有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已使用完畢。
本院認為,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李XX已完成賠償,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及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在承保范圍內對李XX承擔保險責任。馬利強死亡產生的損失數額,包括(一)馬利強的醫療費,李XX主張其實際支出30806.17元,某保險公司并無異議,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二)馬利強的護理費,李XX主張按照110元/天×住院時間4天=440元計算,因馬利強的醫療費用中已包含護理費用,對該損失本院不予確認;(三)馬利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李XX主張按照100元/天×住院時間4天=400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四)馬利強的誤工費,李XX主張按照110元/天×住院時間4天=440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五)馬利強的死亡賠償金,李XX主張按照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976元×20年=859520元,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六)馬利強的喪葬費,李XX主張按照河北省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1633元÷2=35816.5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七)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李XX主張按照110元/天×住院時間4天×8人=3520元計算,因李XX無證據證明人員數量,本院酌情確定該損失數額為2000元;(八)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李XX主張該費用按照4000元計算,因李XX未提供票據,本院酌情確定該損失數額為1000元;(九)被扶養人(馬利強父親馬春生)的生活費,李春生主張按照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1383元×11年÷3=41320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十)被扶養人(馬利強母親翁亞琴)的生活費,李春生主張按照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1383元×9年÷3=33807.51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十一)被扶養人(馬利強次女馬藝蕊)的生活費,李春生主張按照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1383元×5年÷2=28457.5元計算,該標準合理,本院對該損失予以確認;(十二)馬利強家屬精神損失費,李XX主張按照100000元計算,結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認該損失數額為50000元。上述損失1083567.68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因該款項已賠償完畢,本案不再涉及;剩余963567.68元,由某保險公司按照李XX的責任比例在商業險的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就責任比例,依據事故事實情況,本院酌情認定李XX承擔80%的事故責任,即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的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限額內賠償李XX963567.68元×80%=770854.14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賠償的176973.62元(296973.62元-交強險賠償數額120000元),為593880.52元,屬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應理賠的數額,本院予以支持;李XX主張的其他賠償,并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津H×××××號霸銳牌小型越野客車商業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墊付的死者馬利強的各項損失593880.52元(此款可按本判決所附賬戶給付)。
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此款原告李XX已預交),減半收取計4,900元,原告李XX負擔3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869元(此款可按本判決所附賬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竇立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田瑩
書記員張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