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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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586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671682XXXX。
法定代表人:柴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南天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660917XXXX。
負責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1970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112000元,鑒定費4200元,施救費3000元,墊付對方維修費12770元,共計13197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17日17時06分,趙永利駕駛豫H×××××(豫H×××××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王橫線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省××(××橫線)××(××村雙利汽貿門口)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劉小鵬駕駛的晉M×××××(晉MXXX1掛)號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后,豫H×××××(豫H×××××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同方向前方李會生駕駛的豫H×××××(豫HXXX6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豫H×××××(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坐人李主義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后李主義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東方公司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與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綜上,此次事故給東方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曾多次去某保險公司處索要賠償未果,望依法裁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1、東方公司的損失應按照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在車損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2、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7日17時06分,趙永利駕駛豫H×××××/豫H×××××掛號半掛車沿省道王橫線由北向南方至省××(××橫線)××(××村雙利汽貿門口)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劉小鵬駕駛的晉M×××××/晉MXXX1掛號半掛車發生碰撞后,豫H×××××/豫H×××××掛號半掛車又與同方向前方李會生駕駛的豫H×××××/豫HXXX6掛號半掛車發生碰撞,致豫H×××××/豫H×××××號半掛車乘坐人李主義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后李主義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垣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永利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會生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小鵬無責,李主義無責。
趙永利駕駛的豫H×××××號牽引車為東方公司所有,豫H×××××掛號掛車為武陟縣鑫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事故發生后,東方公司支出施救費3000元,賠償晉M×××××/晉MXXX1掛號半掛車維修費12770元。涉案車輛經本院委托鑒定,車損為106910元,東方公司支出評估費4200元。豫H×××××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12558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相關保險。豫H×××××掛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相關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涉案車輛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施救費吊車發票、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收條、車損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票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東方公司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等險種,其發生交通事故,致自己車輛損壞、他人財產損壞,且東方公司車輛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對東方公司的相關損失、已支出的給他人造成的相關損失進行理賠。
經本院審核,東方的相關損失為:車輛損失費106910元,車損評估費4200元,施救費3000元;已賠償他人損失為:賠償晉M×××××/晉MXXX1掛號半掛車維修費12770元;以上共計12688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因東方公司車輛司機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某保險公司賠付后,可向相關責任方追償。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26880元;
二、駁回原告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9元,減半收取計1469.5元,由原告武陟縣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6.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海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