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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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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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84民初5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高XX,男,漢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安丘義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普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00000元,具體數額待評估后予以確認。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訴訟過程中,原告高XX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02830元,其中車輛損失73930元,評估費5100元,施救費20300元,轉運費35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車輛魯GXXXXX/魯V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責任免賠的賠償限額285000元及84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限分別是自2019年5月16日零時起至2020年5月15日24時止和2019年6月2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1日24時止。2019年9月8日17時0分許,朱海林駕駛蘇JXXXXX/蘇JXXXXX重型牽引半掛車沿省道222由東向西行駛至五蓮縣城區山東路十字路口處時,與原告雇傭駕駛員李文明駕駛的原告車輛魯GXXXXX/魯VXXXXX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損壞。本次事故經五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朱海林承擔全部責任。法律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魯GXXXXX/魯VXXXXX車行駛證登記為安丘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為安丘市,因此安丘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原告車輛損壞,被告至今未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待原告提供證據后,被告公司核實原告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上崗證后,如無免賠情況,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被告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8日17時00分許,朱海林駕駛蘇JXXXXX/蘇JXXXXX號重型牽引半掛貨車沿省道222由東向西行駛至五蓮縣城區山東路十字路口處向右轉彎時制動失效,與沿山東路由北向東向省道222左轉彎行駛的李文明駕駛的魯GXXXXX/魯VXXXXX號重型牽引半掛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車受損,朱海林、李文明等受傷。2019年9月24日,五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海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文明無事故責任。
本院依據原告高XX的申請,委托濰坊國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GXXXXX/魯VXXXXX車的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2月6日,濰坊國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事故車輛價格評估報告,價格評估結論為:1、魯GXXXXX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價格為人民幣25350元;魯VXXXXX濟世鑫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的車損價格為人民幣4858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3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數額過高,申請評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但后又放棄。
李文明駕駛的魯GXXXXX/魯VXXXXX車登記車主均為安丘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實際車主為原告高XX,其與安丘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李文明駕駛證有效期至2024年5月9日。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一份,其中車牌號魯GXXXXX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金額為285000元,車牌號魯VXXXXX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金額為84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因威海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為本保單的第一受益人,該支行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委托書一份,載明該行同意將本次車險理賠款102830元轉入第一受益人指定的原告高XX賬戶。
訴訟過程中,原告高XX主張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102830元,其中車輛損失73930元,評估費5100元(含日停運損失評估費1300元),施救費20300元,轉運費3500元。
本院認為,李文明駕駛的原告高XX所有的魯GXXXXX/魯VXXXXX號重型牽引半掛貨車,與朱海林駕駛的蘇JXXXXX/蘇JXXXXX號重型牽引半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并進行了事故成因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朱海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李文明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因第一受益人威海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已出具委托書,同意本案理賠款匯至原告賬戶,故,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評估報告數額過高,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但后又放棄,亦未提交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原告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車損險,被告即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該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為7393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3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評估費1300元,系車輛日停運損失評估費用,與本案無關聯性,本案不予一并處理。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0300元,轉運費3500元,因系事故發生后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系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及明顯不符合物價局所制定的物價標準的辯稱,因未提交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015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高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7元,減半收取計1179元,由原告高XX負擔1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妮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