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工務段與寧夏鑫運達工貿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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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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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81民初22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靈武市人民法院 2019-12-03
原告: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工務段。
負責人:何X。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
被告:寧夏鑫運達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楊X,寧夏翟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X。
委托訴訟代理人:烏X。
原告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工務段(以下簡稱銀川工務段)與被告寧夏鑫運達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運達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銀川工務段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呂X,被告鑫運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烏X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7日21時22分許,張金萬駕駛被告鑫運達公司所有的×××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靈武市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道路限高桿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限高桿、鐵路橋梁體及欄桿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起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金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維修花費110000元。
×××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就損失未能解決。
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鑫運達公司辯稱,我公司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駕駛人員張金萬無道路運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
原告證據證據1駕駛人信息査詢結果單(照片)、機動車信息査詢結果單(照片)、122案件信息(照片)、銀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寧東交警大隊第6401814201980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證據2和鑫運達公司證據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證實發生交通的事實及涉案車輛投保情況,予以采信;原告證據3肇事現場及交警處理案件照片、工程驗工計價單、定銀線k1579+515橋限界架維修合同、工程驗收證結合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損失經鑒定為86552.34元,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證據微信截圖,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7日21時22分許,張金萬駕駛鑫運達公司所有的×××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靈武市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道路限高桿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限高桿、鐵路橋梁體及欄桿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起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金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庭審中,原告方受損的限高桿、鐵路橋梁體及欄桿經寧夏正業通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損失為86552.34元。
×××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三者險(限額100萬元)。
張金萬與被告鑫運達公司系雇傭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成因及責任認定有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涉案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共計86552.3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足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張金萬無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不予賠償的理由,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工務段損失8655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寧夏鑫運達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 剛人民陪審員 買長青人民陪審員 楊金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馬曉雪書 記 員 吉 倩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