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與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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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1民初34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浚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7MAXXXWY64Y。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西長固村)。
法定代表人:崔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崔X乙,公司員工。
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南省浚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611672871XXXX。營業場所:鶴壁市淇濱區。
負責人:和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公司員工。
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9年9月21日,李X駕駛豫F×××××輕型普通貨車,沿聆海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聆海大道黎陽××村路口左轉彎時,與沿聆海大道自西向東行駛關現明駕駛的豫E×××××、豫E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兩車相撞后失控沖出道路,致豫E×××××、豫E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經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李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豫F×××××輕型普通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原告賠償第三者損失10000元,該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停運,損失巨大,經協調,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施救費、三者損失、保費、鑒定費共計36097元。
被告李X辯稱: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現在都不需要辦了,我認為停運損失也算是直接損失,我認為施救費、保全費、鑒定費等損失都不應該我承擔。我買了保險,應該讓保險公司承擔原告的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對本次事故真實性與責任劃分無異議。2、涉案車輛豫F×××××在我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該車輛使用性質為營業貨運,該車駕駛員李X應提供從業資格證及營運證排除相應保險責任免除。3、原告所主張的停運損失為保險責任免除,我公司不應承擔。4、原告其他費用主張,損失過高。5、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6097元有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質證意見:
1、原告方的行駛證、運輸證、駕駛證、資格證復印件一組。用于證明原告方車輛及司機情況。
2、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于證明事故責任劃分。
3、李X的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復印件一組。用于證明被告資格。
4、收到條及身份證復印件一組。用于證明已賠償第三者的損失。
5、施救費發票一張。用于證明施救費金額。
6、保費收據一張。用于證明財產保全擔保保險費數額。
7、鑒定費收據一張。用于證明鑒定費金額。
8、維修證明及濮陽市忠托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的評估意見書各一份。用于證明停運損失金額。
被告李X稱,對證據8評估意見書有異議,停運損失鑒定時間過長。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稱,對證據4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其財產損失沒有詳細清單不能證明其實際價值,不予認可。對證據5有異議,該施救費過高,由法院酌定。對證據6有異議,我公司非實際侵權人該項費用應當讓實際侵權人承擔。對證據7有異議,該證據為收據,非正式發票,不能證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8有異議,該鑒定為單方鑒定,不能客觀有效的證明其實際損失。我公司七日內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且該項損失為保險責任免除,應由實際侵權人進行承擔。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綜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對證據本身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案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9年09月21日20時00分,李X駕駛豫F×××××輕型普通貨車,沿聆海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聆海大道黎陽××村路口左轉彎時,與沿聆海大道自西向東行駛關現明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豫EXXX3掛)發生交通事故,兩車相撞后失控沖出道路,此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外交通標志標牌、警示樁、綠化樹、線桿、網線、蔬菜大棚、耕地內農作物受損。經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負主要責任,關現明負次要責任。
李X駕駛的車牌號為豫F×××××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三責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且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時,豫F×××××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李X。
訴訟中,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李X就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2000元、停運損失、鑒定費已調解。
本院認為,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予以采信。李X負主要責任,關現明負次要責任。對于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停運損失30210元(795元/天×38天);施救費7000元;三者損失10000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以上損失共計50210元。
豫F×××××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三責險。扣除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2000元、停運損失、鑒定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1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10500元(15000元×70%)。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的異議意見,無有效證據證明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損失共計10500元;
二、駁回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2元,減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安陽市瑞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1元,被告李X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勝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楊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