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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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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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702民初61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晁XX,女,漢族,居民,住菏澤市牡丹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開發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山東能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晁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被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車損、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2萬元;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4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誤工費700元、護理費700元、車損8489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16404.8元。2、涉案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09月16日08時20分許,被告王XX駕駛魯R×××××號小型汽車,在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東方紅西街1號與晁XX駕駛的RL557H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牡丹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717044201980015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涉案車輛魯R×××××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合法有效,并排除免賠情形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部分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王XX辯稱,1、事故車輛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交強險期間內,原告所主張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來承擔。2、原告所鑒定的車損費用明顯過高,請求法庭酌情減少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09月16日08時20分許,被告王XX駕駛其所有的魯R×××××號小型汽車,在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東方紅西街1號與原告晁XX駕駛的其所有的RL557H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
二、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牡丹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717044201980015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晁XX概況:系城鎮居民。四、護理人李俊燕概況:系城鎮居民。
五、財產損失構成:車損8489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
六、各類人身損害費用:醫療費44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誤工費700元;護理費700元。
七、車輛保險情況:魯R×××××號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項中,被告對第五項、第六項有異議,未提交相關證據。其他事項雙方無異議。
綜上所述,原告針對其向法院主張的醫療費44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誤工費700元、護理費700元、車損8489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16404.8元,提交了有效證據,予以認定,應當予以支持。被告應當對法院確定的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在交強險財產分項限額2000元項下,原告應得到賠償的項目為車損848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此項下應賠償原告2000元;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項下,原告應得到賠償的項目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款5015.8元(4455.8元+5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此項下賠償原告5015.8元;在死亡殘疾賠償金限額110000元項下,原告應得到賠償的項目為誤工費、護理費,計款1400元(700元+7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此項下應賠償原告1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8415.8元。被告王XX應賠償原告7989元(16404.8元-8415.8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魯R×××××號小型汽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晁XX8415.8元;
二、被告王XX賠償原告晁XX7989元。
以上第一、二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XX負擔27元,被告王XX負擔1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祝建設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樊玉霞
書記員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