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馬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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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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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1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劉X,男,漢族,學生,現住遵化市。
法定代理人:馮X,漢族,現住址同上,系原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章XX,遵化市城關華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馬X,男,漢族,現住遵化市。
原告劉X與被告馬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馮X的委托代理人章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85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0日20時許,在遵化市文化南路華龍賓館路段,馬X駕駛XXX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遵化市文化南路華龍賓館路段時與行人劉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劉X受傷。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無責任。經查,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馬X未予答辯。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車輛的投保事實及事故發生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在審核雙證有效的情況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償,鑒定費、訴訟費不是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其他意見質證時發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0日20時許,在遵化市文化南路,被告馬X駕駛XXX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華龍賓館路段時與行人原告劉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劉X受傷。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無責任。經查,被告馬X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要素為,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營養費;4.護理費;5.交通費;6.鑒定費;7.牙齒修復費。
本院結合庭審舉證、質證,對上述爭議要素確定為:
1、醫療費。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均為正規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系原告治傷所開支的必要合理費用。經本院核實,原告開支醫療費9986.79元。本院認定原告醫療費損失為9986.7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提交了住院病歷,住院7天,標準應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0元/天計算,故本院認定280元。
3.營養費。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標準應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天40元計算,故本院認定2400元。
4.護理費。原告因為受到人身損害導致其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必然支出一定費用,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需要護理的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30日,原告的護理人為其母親馮X,提交了經營者為馮X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本冊印刷服務,廣告條幅、展板、設計制作等。提交了事發前三個月的營業稅后收入,分別為12708.73元、21371.86元、256814.6元。原告請求按最低的收入12708.73確認護理費金額,超過了河北省上一年度租賃和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250元標準,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本院認定護理費為4295元。
5.交通費。原告受傷治療確實需要開支交通費,原告不能提交有關證據,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住所地與就醫單位、鑒定單位的距離,本院酌定交通費損失800元。
6.鑒定費。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自身損失情況所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并提交了票據,本院予以確認鑒定費1800元。
7.牙齒修復費。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更換牙齒需要1560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和具有鑒定資質的人員出具的,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合計35162元。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XXX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馬X承擔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項下賠償14282元,其次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對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部分以外的損失賠償20880元。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35162元。
二、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6元,減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劉X負擔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6元,由被告馬X負擔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玉紅
二0二0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嚴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