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兵1102民初3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三坪墾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反訴被告):林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虞X,新疆塞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新疆塞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女,漢族,住十二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X(系被告之夫),男,漢族,住十二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負責人:呂X,該分公司總經理。
原告(反訴被告)林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林XX、被告(反訴原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車輛修理費13800元;2、原告墊付被告的醫藥費1438.59元;3、本案的訴訟費及郵寄送達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李XX于2019年9月5日16時39分,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在二二二團阜北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老三連路口附近(環團路)處時,與原告林XX駕駛東風日產家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原告林XX小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李XX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由東風專營店出具發票證明修車款13800元;由阜康市人民醫院給被告李XX出具的醫療費發票,證明原告方給被告方墊付醫療費1438.59元。
被告李XX答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李XX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原告賠付被告住院52天的陪護費用,每天誤工工資200元,合計10400元。
反訴被告林XX辯稱,陪護工資過高,超出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且未提供工資清單及社保證明,對超出部分不予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5日16時39分,原告林XX駕駛車牌號為新A5vm09號小型轎車,在二二二團阜北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段老三連路口附近(環團路)處時,與被告李XX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原告林XX小型轎車受損、被告李XX受傷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652326420190000737號),認定被告李XX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林XX負次要責任。被告李XX住院期間的費用通過社會保險的意外傷害已賠付,在住院期間由其丈夫向XX進行陪護,陪護時間為52天。事故造成林XX修車損失13800元,以及墊付的醫療費用1438.59元。
另查明,原告林XX所有的小型轎車于2018年12月27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車輛保險有效期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交強險最高可賠償醫藥費10000元,財產險2000元,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最高可賠償5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被告(反訴原告)提交每月6000元的工資證明,原告(反訴被告)認為該證據沒有提供工資清單及社保證明且數額明顯高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本院對原告(反訴被告)的抗辯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林XX與被告李XX發生交通事故,經道路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本院對道路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且本案原被告對發生的事實及理由無爭議。故原告林XX要求向被告李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認定如下費用:原告的修車款13800元,給被告墊付醫療費1438.59元,合計15238.59元。根據阜康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反訴原告)李XX住院期間的誤工陪護期為52天。按照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2018年職工平均工資5524元/月,誤工費計(184元/天X52天)9568元X30%=2870元,對其反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所產生的誤工費用由原告(反訴被告)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原告(反訴被告)林XX投保車輛的保險期限內,所賠償數額未超出保險金額賠付范圍,故上述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林XX車輛維修款13800元,墊付醫藥費1438.59元,合計15238.59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李XX陪護費2870元;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李XX負擔;案件反訴費3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林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世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