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綠色公共自行車服務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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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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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民初312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18-11-14
原告:北京綠色公共自行車服務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2幢一層。
法定代表人:劉XX,副主任。
被告:白XX,女,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綠色公共自行車服務XX(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白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劉XX,被告白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公共自行車及設備等各項費用共計貳萬伍仟叁佰(25300)元整。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9時30分,被告駕駛×××小型奔馳汽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珠江拉維小鎮(zhèn)南門公共自行車站點將我單位4輛公共自行車及一組設備撞毀。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50000062563)認定:事故被告白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白XX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事故的責任認定都認可,我同意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及三者險,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對原告的損壞財產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是42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6日9時3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珠江拉維小鎮(zhèn)南,白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汽車(以下簡稱事故車輛)由南向北停車時,白XX稱其錯踩檔位,致使車輛右前部與公共自行車取還車設施及四輛自行車接觸,造成車輛及配套設備受損,無人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認定,白XX負全部責任。
另查,白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核算,原告的合理損失為:公共自行車及配套設備等損失共計24992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白XX駕駛車輛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對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交強險的各分項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最后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白XX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北京綠色公共自行車服務XX公共自行車及設備等各項損失共計二萬四千九百九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一十六元,由被告白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曉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宿鵬濤
書記員 郭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