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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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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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47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紅花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914761XXXX。
負責人:俞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貴州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女,仡佬族,貴州省務川自治縣人,住務川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貴州舸林(赤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敖X甲,男,仡佬族,貴州省務川自治縣人,住務川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敖X乙,女,苗族,貴州省務川自治縣人,住務川自治縣。
原審第三人:李XX,男,仡佬族,貴州省務川自治縣人,住務川自治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韓XX、敖X甲、敖X乙、原審第三人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服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9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駁回被上訴人韓XX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韓XX在事故發生前支付的胚胎移植費用不屬于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損失,這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2、事故是否為導致流產的唯一原因,一審沒有查清;3、一審認定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不正確,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被上訴人二審未作書面答辯。
原審第三人李XX二審未作書面陳述。
韓XX在一審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韓XX手術費、治療費、住宿費等179,693元;2、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韓XX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10時許,被告敖X甲(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過桐線從涪洋往務川縣城方向行駛,當日10時5分,行駛至過××處,與對向行駛的由第三人李XX駕駛的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韓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2月23日,務川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敖X甲駕駛車輛行經濕滑彎道處時制動轉向操作不當未按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此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敖X甲一方過錯造成,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第三人李XX及原告韓XX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韓XX至務川自治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韓XX因受到撞擊導致下腹疼痛,疼痛呈牽扯樣,經B超檢查:宮內雙胎,未見心管搏動。診斷為:1、稽留流產;2、子宮肌瘤3、附件區包塊:卵巢囊腫診療經過:入院后完善檢查,擬予以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聯合促進胚胎組織排出,因藥物流產不全行清宮術。原告韓XX與第三人李XX系夫妻,因患不育癥,于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重慶市婦幼保健院治療,支付醫療費37,919.53元。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1月24日在湖南光琇醫院檢查,支付醫療費4,385.42元。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2月7日在中信湘雅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作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試管嬰兒),支付醫療費72,994.90元。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月29日在湖南省婦幼保健院檢查,支付醫療費1,990元。庭審中,第三人李XX陳述,重慶市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不能住院,需在院外住宿。
另查明,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被告敖X乙,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韓XX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務川自治縣人民醫院病歷資料、重慶市婦幼保健院病歷資料及醫療費發票、湖南婦幼保健院、湖南光琇醫院、中信湘雅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病歷資料及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交通費發票、住宿費發票,被告敖X甲、敖X乙出示的機動車駕駛證、保單,及原、被告、第三人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敖X甲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與第三人李XX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導致原告韓XX腹部疼痛而稽留流產,且被告敖X甲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則由被告敖X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敖X乙系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已依法投保交強險,該車經檢驗可以上路行駛,被告敖X甲具有駕駛該車的資質,故被告敖X乙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原告韓XX系農村居民,對原告韓XX的相關訴訟請求參照“2017年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據”依法進行計算如下:1、醫療費。鑒于交通事故直接導致原告韓XX作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而懷孕的胎兒流產,必然對其作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支付的醫療費造成損失,此損失系直接損失,但其在重慶市婦幼保健院所作治療并未成功懷孕,后至醫院、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中信湘雅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檢查并治療后懷孕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對其在醫院、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中信湘雅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支付的醫療費予以支持,計算醫療費為79,370.32元。原告韓XX受傷后在務川自治縣人民醫院治療,但未提交費用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誤工費、護理費。結合原告韓XX住院治療4天,護理期限認定為4天,護理人員認定為1人,按照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為374.92元,認定誤工期限為4天,計算誤工費為426元。3、交通費、住宿費。鑒于原告韓XX及第三人至湖南檢查治療及需院外住宿的實際情況,必然產生相應的交通費、住宿費,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1萬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韓XX在務川自治縣人民醫院住院4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雖本次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韓XX身體傷殘,但直接導致原告韓XX試管嬰兒而受孕的胎兒因此終止妊娠,并進行了清宮手術,對于一位年齡已近40周歲高齡孕婦的女性而言,該傷害不僅使原告韓XX遭受了清宮手術所致的身體上的痛苦,更帶來了對未來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壓力。該傷害對于原告韓XX未來的生活也必將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交通事故對原告韓XX的精神傷害較大,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萬元。上述各項費用共計115,331.24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原告韓XX訴請三被告連帶賠償,證據不足,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韓XX各項損失共計115,331.24元;二、駁回原告韓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認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韓XX稽留流產的事實是否恰當;2、對韓XX在事故發生前進行胚胎移植所產生的費用是否應當支持;3、一審支持韓XX的精神撫慰金是否恰當。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庭審中,韓XX提供了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在務川自治縣人民醫院治療的病歷資料、其于2018年1月26日在湖南省婦幼保健院作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報告單等證據,證明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稽留流產。一審根據上述證據并結合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車輛撞擊的部位,以及韓XX受傷的表現及就醫的情況,認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韓XX稽留流產有較為充分的事實依據。上訴人雖主張韓XX流產可能不是交通事故所導致,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韓XX稽留流產,導致其在事故發生前進行胚胎移植并成功受孕所產生的費用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本院對韓XX主張的事故發生前進行胚胎移植產生的費用予以支持。至于上訴人主張一審支持該費用金額有誤,經查,韓XX為進行胚胎移植在中信湘雅生殖與遺傳專科醫院、湖南光銹醫院有限公司及湖南省婦幼保健院產生的費用有相應的費用清單佐證,并有經辦人簽字且蓋有該單位印章,能夠證明該筆費用實際發生的事實。另,一審根據韓XX及李XX為進行胚胎移植至湖南檢查治療及需院外住宿必然產生相應的交通費、住宿費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其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10,000元亦屬公平合理,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韓XX稽留流產而終止妊娠,并進行了清宮手術。該傷害不僅使韓XX遭受了身體上的痛苦,更對其未來生育產生了不利因素,確實對韓XX的精神傷害較大,故一審酌情支持其精神撫慰金2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廖 戡
審判員 梁華勇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猶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