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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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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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民初328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18-10-11
原告(反訴被告):孟XX,女,漢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王子深,男,漢族,盈動力(北京)大數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男,某保險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盈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XX與被告王子深、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以及反訴原告王子深與反訴被告孟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被告(反訴原告)王子深,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040.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2496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3150元。以上費用超過交強險限額的,要求被告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8日8時32分許,孟XX騎行自行車由西向北行駛至西城區西魏胡同南口過馬路時,適有王子深駕駛小轎車(車牌號:×××)由西向東逆行,二車相撞,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孟XX倒地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事實。經西城交通支隊認定王子深負主要責任,孟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孟XX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救治,自2017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住院4天。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孟XX致殘程度等級為九級,建議誤工期120-180日,護理期60-90日,營養期60-90日。事故車輛由某保險公司承保相應保險。故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王子深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我在原告受傷后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及護理費,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同意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同意負擔。護理主張有誤,不認可原告計算標準。
反訴原告王子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支付我墊付的醫療費以及護理費共計22179.83元。事實和理由:本次事故發生后,認定孟XX為事故次要責任,我在事故發生后墊付的費用包括急診搶救費630.96元、住院費72359.79元、護理費800元、積水潭醫院急診費142元。以上費用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按30%的比例予以返還。
反訴被告孟XX辯稱,對王子深墊付的費用認可,同意按比例返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對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原告傷殘等級以及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導致腰椎L2、L4壓縮骨折。11月9日,行腰2腰4椎體骨折成形術。11月12日,原告出院,共住院4天。原告支付復查的醫療費897.06元、復印費18.9元。后原告申請法醫臨床鑒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做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孟XX致殘程度為九級;2、建議誤工期為120-180日、護理期為60-90日、營養期為60-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4274.9元。
護理費部分,原告稱受傷后由家人護理,每日護理費為120元。交通費部分,原告未出示相應證據。
反訴部分,王子深在孟XX治療期間支付醫療費72945.75元、護理費800元、護理用品費47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當事人依法賠償。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部分,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原告主張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出示了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用于鑒定的檢查費及病案復印費不屬于醫療費部分,由王子深依法負擔。原告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傷情康復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酌定為2500元。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傷情康復需要,王子深已經負擔住院期間的護理費(4天)應予扣除,實際護理天數考慮為86天,每日護理費酌定為100元。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結合復查的情況,酌定為200元。原告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出示了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被告賠償7000元。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應由雙方依據責分擔超過交強險保險限額的部分,責任比例為3:7。
王子深提出反訴的訴訟請求,出示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子深墊付了大部分醫療費用,交強險中醫療費限額部分優先支付給王子深,剩余部分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孟XX護理費8600元、殘疾賠償金942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給付被告王子深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孟XX醫療費627.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費1750元、殘疾賠償金108796.80元。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王子深賠償原告孟XX鑒定費2992.43元、復印費13.23元。
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反訴被告孟XX給付反訴原告王子深墊付的醫療費18883.73元、護理費240元、護理用品費14.10元。
六、駁回原告孟XX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反訴原告王子深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中本訴訴訟費2395元,由原告孟XX負擔62元(已交納),由被告王子深負擔2333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反訴訴訟費177元,由反訴被告孟XX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屆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林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盧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