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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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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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47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
負責人:趙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男,漢族,住貴州省道真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真順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道真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冉XX,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X,男,漢族,住貴州省道真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住貴州省道真自治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XX、道真順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達運輸公司”)、何XX、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325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不分項進行賠償錯誤,根據法律規定交強險應分責分項進行賠償;2、根據原審中原告提供的病歷資料顯示,出院記錄中醫囑并未記載加強營養,故一審認定營養費無依據;3、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4、事故車輛經上訴人定損金額為8,280元,被上訴人主張13,500元與實際不符,被上訴人只提供了修理費發票,且事故車輛是在被上訴人自己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修理廠的配件報價金額明顯高于市場價過多。
被上訴人馮XX、順達運輸公司、何XX、胡XX二審未答辯。
馮XX、順達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10天的車輛停運損失10,072.10元、車輛維修費13,5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傷者劉雙容墊付的醫療費8,652.4元、護理費(14天×104.78元/天)=1,466.92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4天×50元/天)=700元、營養費(14天×30元/天)=420元,共計11,239.32元;以上兩項全額賠償給順達運輸公司。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9時許,何XX駕駛胡XX所有的豫01/×××××變型拖拉機從道真自治縣玉溪鎮巴田壩組往道真自治縣縣城方向行駛,當行至玉溪鎮巴老水泥廠路段,其車前端與同向行駛的由馮XX駕駛屬順達運輸公司所有的貴C×××××大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尾部左側相接觸,造成貴C×××××號車內乘車人劉雙容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真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事故責任認定,何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雙容受傷后被送到道真自治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4天出院,診斷為頭皮挫傷等,共花去醫療救護等費用8,159.32元。劉雙容出院后,順達運輸公司就劉雙容的醫療、護理、住院生活補助、營養等費向其賠償11,239.32元。原告的車輛受損后送道真順達修理廠維修,同年1月25日修復竣工,共計停運10天,花去維修費13,500元。豫01/×××××變型拖拉機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為2017年9月6日0時至2018年9月5日24時。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何XX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何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原告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其訴訟請求,作如下認定:1、為傷者劉雙容墊付的醫療費8,159.32元、護理費(14天×104.78元/天)=1,466.92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4天×50元/天)=700元、營養費(14天×30元/天)=420元,共計10,746.24元;2、車輛維修費13,500元、停運損失2,066.8元(2017年交通運輸業年平均工資75,439元÷365天×10天)。以上費用未超交強險賠償限額,故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因以上費用均系順達運輸公司支付,故二原告要求賠償給順達運輸公司的主張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認為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以及對傷者支付的費用不應由其賠償等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道真順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傷者劉雙容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幣10,746元。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道真順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維修費及停運損失共計人民幣15,566元。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不分項進行賠償是否恰當;2、一審判決支持營養費420元是否恰當;3、一審判決支持停運損失2,066.8元是否恰當;4、一審判決支持修理費13,500元是否恰當。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關于“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之規定,一審在交強險總責限額范圍內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次交通事故導致案外人劉雙容頭皮挫傷,雖無醫囑,但加強營養有助于促進其身體恢復,故一審支持營養費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首先,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關于“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之規定,被上訴人順達運輸公司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車輛損失與間接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均屬財產損失賠償范疇。其次,因交強險系強制保險,投保義務人必須投保,而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違法拒保、拖延承保,因此,當事人對于是否購買交強險以及交強險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如何約定,均不具有締約自由,即使保險公司針對格式條款已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因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賠償義務系法定義務,而非合同義務,其交強險對于停運損失也不能免賠;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機動車一方在交強險范圍內責任免除的事由僅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項,間接損失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強險責任免除事項。綜上,上訴人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上訴人不應當賠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順達運輸公司在向本院提交了道真順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廠出具的貴C×××××號車輛的“銷貨清單”,該清單載明事故車輛修理費合計13,500元,該金額與維修發票金額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事故車輛經其定損,修理金額應為8,280元,但其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中,被保險人簽章、修理廠簽章、第三者或受損方簽章處均為空白,被上訴人順達運輸公司亦不認可該定損金額,故該定損金額系上訴人單方定損金額,本院不予認可,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全輝
審判員 彭 莉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凱
書記員猶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