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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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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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民初226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8-09-25
原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黃驊市。
法定代表人:南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天津唯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
法定代表人:鐘X,職務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7205元、車輛停運損失226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8日19時,在北京市通州區xx路xx路口,張樹長駕駛黃術全所有的小轎車(車號:×××)與原告司機駕駛的解放牌貨車(車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此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樹長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轎車(車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17205元、產生停運損失22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合理合法損失同意賠償,訴訟費不同意承擔。營運損失不同意賠償,因為車損未報案,我方不認可此項間接損失。
經本院審理查明:對運輸公司主張的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補充意見,稱庭審后根據原、被告溝通情況,原告將賠償車輛損失費17205元變更為12043.5元。解放牌貨車(車號:×××)所有人為運輸公司,該車系營運車輛,使用性質為貨運車輛,具有道路運輸證,該車因交通事故共計修理10天。
本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有過錯的一方依責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樹長駕駛車輛(車號:×××)與原告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樹長負全部責任。車輛(車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因此,對原告所受損失,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原告提交的照片、維修發票及明細,本院對于原告要求的車輛維修費用12043.5元予以確認。原告的車輛屬于運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維修期間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停運損失。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營運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根據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和功能,在財產賠償項下應賠付的是維修費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營業損失的產生具有一定不可預見性,屬于間接損失,其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其次,商業險系產生于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合同間接損失不屬于賠付范圍,故對營業損失不予賠償。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對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承擔舉證責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運損失,本院根據貨車(車號:×××)的型號、修理時間并參照相關行業的收入酌定為8000元。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2004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執行清;
二、駁回原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8元,由原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已經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井 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曹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