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等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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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8民初92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2018-09-21
原告:許XX,男,
原告:甲,女,
原告:乙,男,
原告:王XX,男,
以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北京市漢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甲,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798536XXXX。
負責人:李X乙,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北京市豐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X、甲、乙、王XX與被告李X甲、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永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甲、乙、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李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甲、乙、王XX訴稱:2017年11月5日11時37分,在北京市密云區密云鎮李各莊村牛場路,閆俊龍駕駛被告李X甲所有的“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王XX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王XX所駕正三輪摩托車失控側翻后,閆俊龍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后輪與王XX身體接觸,造成王XX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京公交(密)認字【2017】第00148號?,F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21609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X甲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閆俊龍是我雇傭的駕駛員,事故車輛是我于2017年9月從北京市通達物流有限公司買的。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墊付過喪葬費5萬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解決,訴訟費可從此墊付費用中扣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王XX是農業戶口,不同意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11時37分,在北京市密云區密云鎮李各莊牛場路,閆俊龍駕駛被告李X甲所有的“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王XX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王XX所駕正三輪摩托車失控側翻后,閆俊龍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后輪與王XX身體接觸,造成王XX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京公交(密)認字【2017】第00148號。王XX是王XX之父,共育有五名子女,長子王樹芳、次子王樹忠已去世。王XX與許XX是夫妻關系,甲、乙是王XX和許XX之兒女。王XX是農業戶口,但其所在村莊房屋已整體拆遷改造,遷入城鎮小區樓房居住。被告李X甲為原告墊付現金50000元。
另查:肇事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戶籍身份證明、居住證明、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的,由被告按責賠償。本案被告李X甲的雇員閆俊龍駕駛的車輛與王XX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京公交(密)認字【2017】第00148號。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責任予以確認。本案中,肇事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雖然王XX是農業戶口,但其生前在城鎮居住生活,故本院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原告要求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法有據,本院依據相關標準予以核定。被告李X甲為原告墊付的現金,本院一并予以解決。據此,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許XX、甲、乙、王XX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十一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許XX、甲、乙、王XX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三十九萬一千八百四十九元五角(被告李X甲已墊付四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元)。
三、駁回原告許XX、甲、乙、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五十四元,由被告李X甲負擔(已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永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陶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