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黔03民終44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匯川區。
負責人:趙XX,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女,漢族,遵義市播州區人,住遵義市播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遵義市播州區人,住遵義市播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鴻源客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韓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XX、劉XX、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鴻源客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黔032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未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判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判令上訴人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2、一審案件受理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唐XX、劉XX、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鴻源客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16日,案外人金興波持522121198106160238號C1型駕駛證駕駛貴C×××××號小型客車由馬家灣往鴨溪方向行駛,當車駛至播州區馬家灣天池大街中段時與對向行駛的劉XX駕駛的貴10-×××××號拖拉機相撞,造成貴C×××××號小型客車上乘坐人唐XX、盧全良及駕駛人金興波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唐XX被送往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出院診斷為:1、左側額骨骨折;2、左側額部皮膚挫裂傷清創縫合術后;3、左眼角皮膚挫傷;4、梅尼埃病。出院醫囑:1、建議1月后復查頭顱CT,避免外傷;2、不適隨診。住院醫療費由唐XX自行支付。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作出事故認定,金興波負全部責任,劉XX、唐XX、盧全良無責任。劉XX駕駛的貴10-×××××號拖拉機車主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鴻源客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2017年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為:農業職業平均工資為53874.00元/年,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38246.00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發生認定的事實和責任劃分與法律規定相符,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應作為一審案件民事賠償的依據。劉XX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但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于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應由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唐XX的損失,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如下:1、醫療費28440.0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00.00元(25天×80.00元/天);3、誤工費為2600.00元(104×25天);4、交通費200.00元。關于唐XX主張的護理費及營養費,其病歷未體現需加強營養和護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33240.05元。劉XX駕駛的貴10-×××××號拖拉機在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之規定,唐XX的損失33240.05元和另案盧全良的損失80329.67元之和未超過交強險的限額,應由人壽財產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人壽財產保險公司辯稱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其抗辯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唐XX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240.0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唐XX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4.00元(已減半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由于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于本次事故的責任歸屬及比例,唐XX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的項目、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關于“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之規定,因唐XX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總的賠償限額,故一審在交強險總責限額范圍內判令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之規定,案件受理費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上訴人對原審案件受理費的決定有異議不屬于上訴理由范疇,故對上訴人就一審案件受理費所持意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啟飛
審判員 萬 億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趙凱
書記員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