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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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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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44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涂X,系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貴州省仁懷市。
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貴州省金沙縣。
某保險公司與程XX、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民初363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播州區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3630號民事判決;2.此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用上訴人不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案件事實費用計算錯誤,楊XX在事故中無責任,故而交強險應根據無責任判決,根據《交強險條例》,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程XX、楊XX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日10時50分,程XX駕駛車牌號為貴C×××××號車輛行駛至遵義市南部新區天池大道萬豪世貿城路段時,與楊XX駕駛的貴C×××××號車相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認定,程X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仁懷支公司對車輛損失定損為16000元。程XX的車輛在仁懷市陽光維修中心修理,支付了修車費16000元。貴C×××××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程XX、楊XX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定,因楊XX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程XX主張的修車損失,有修理中心的修理清單和收款收據予以證明,有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仁懷支公司的詢價單予以印證,對其主張的損失,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因該損失未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立即賠償程XX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車輛損失16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程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由于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于本次事故的責任歸屬及比例,程XX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的項目、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關于“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之規定,因程XX所駕駛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總的賠償限額,故一審在交強險總責限額范圍內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啟飛
審判員 萬 億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趙凱
書記員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