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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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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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民初107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8-09-20
原告:翟XX,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
被告:德X(上海)運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負責人:殷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郭XX。
原告翟XX與被告德X(上海)運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德X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翟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德X公司、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用35890元、施救費5990元、交通費3000元、營運損失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3時2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出京方向xx公里處,高輝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車號:×××)由北向南行駛,適有燕蘇州駕駛的中型非載專項作業車(車號:×××)由北向南行駛,后重型廂式貨車(車號:×××)前部與專項作業車(車號:×××)的拖車(車號:×××)尾部接觸,造成車輛損壞,拖車乘車人王衛兵受傷。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高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燕蘇州無責任。高輝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德X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郵寄答辯狀稱,重型廂式貨車(車號:×××)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原告要求的財產損失54880元,屬于財產損失,我公司負責2000元的賠償限額。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告德X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根據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修理費發票和明細、施救費發票和明細、車輛掛靠協議,對翟XX主張的事故經過、責任認定、車輛修理情況,本院予以確認。重型廂式貨車(車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車登記在德X公司名下。高輝系德X公司雇傭的司機。車輛(車號:×××)掛靠在天津宏通達商貿有限公司名下,該車系營運車輛。經核實,翟XX的全部損失為:維修費用35890元、施救費5990元、交通費400元、營運損失5000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德X公司、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依責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高輝駕車與翟XX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翟XX所有的車輛受損,高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德X公司作為高輝的雇主應賠償翟XX的合理損失,因高輝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車輛損失責任,不足部分由德X公司負擔。車輛維修費和施救費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營運損失和交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翟XX要求的車輛修理費、施救費本院根據票據予以確認;翟XX要求的交通費、車輛營運損失,本院根據其車輛修理情況及其收入情況予以酌定。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翟XX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德X(上海)運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翟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52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翟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6元,由被告德X(上海)運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井 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曹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