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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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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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終22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四川省長寧縣。
負責人:何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長寧縣長寧第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4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本案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8000元保險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按照傷殘等級比例進行賠付的條款不是免責條款,并非免除或減少保險人責任,而是公平公正的賠付約定;2.按照傷殘等級比例賠付是保監會行業要求,由保監會發布,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的免責條款,一審認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事實不符;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的訂立兼顧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按照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收費費率承保,如不管傷殘等級統一按照限額賠付,不僅對保險人不公平,對傷殘等級高的傷者也不公平,不能體現公平的社會效果。
張XX辯稱,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按照傷殘等級進行比例賠付屬于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2.目前市場上傷殘等級賠付沒有統一,保險合同上報保監會后就能使用,比例賠付是可以改變。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X保險金40000元、鑒定費1000元,共計41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6日,張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投保機動車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期限從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4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4000元。2019年1月10日,張XX發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傷。2019年10月24日,張XX傷情經宜賓新興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張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雙方訂立了保險合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是否按照張XX傷殘等級的比例給付張XX意外傷害保險金。張XX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保險金額全額支付張XX保險金40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的傷殘等級為九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殘疾等級比例賠償張XX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主張按傷殘等級比例賠付的條款屬于減輕某保險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就該條款應當對張XX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現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張XX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張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X保險金4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另對于張XX主張的鑒定費屬于張XX主張按合同賠付所必須提供的證據,不屬于合同約定范圍,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XX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XX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6元,減半收取計4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該就張XX所受的意外傷害賠付的金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應該就張XX所受的意外傷害賠付40000元,理由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給付比例條款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作出其他明顯提示,若通過網絡激活網頁主動彈出保險條款對話框,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就保險金按比例賠付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應對張XX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付兵
審判員 張力驍
審判員 陳 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河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