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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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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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7民終187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女,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遼寧新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負責人:呂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遼寧錦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2民初2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2民初2003號,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給付賠償金307900元;二、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上訴人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并經法院委托由遼寧鑫達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車損為307900元。一審法院認為標的車輛已經出售他人,殘值無法確認,并導致被上訴人無法得到殘值,據此駁回上訴人訴求。上訴人認為應當依據鑒定意見對車輛損失進行確認,判決被上訴人按照鑒定意見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上訴人尊重鑒定機構的評估意見,可以推定肇事車輛為全損,扣除殘值,被上訴人予以賠償。殘值在15萬元左右,同意賠償18萬元。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暫定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標的車輛經評估后,原告將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要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價值307900元,鑒定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標的車輛型號為奧迪A6L,購買于2015年12月16日,不含稅價為282905.98元,價稅合計為331000元。原告系標的車輛的所有權人。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標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31000元。2018年4月27日5時00分,原告駕駛標的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莊林線253公里處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汪金龍駕駛的遼L×××××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部分損壞。北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汪金龍負次要責任。原告訴至本院后,依其申請,本院委托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以下簡稱中院技術處)遠程搖號選擇遼寧鑫達資產評估事務所(以下簡稱鑫達評估所)對標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所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意見為:截至評估基準日2018年4月27日委估資產評估價值(維修價值)為307900元。被告認為評估數額過高,要求重新評估。我院向中院技術處匯報評估結果及當事人意見后,鑫達評估所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評估報告建議書,載明“我單位按委托的評估范圍出具了評估報告書,評估車輛修復價值接近于事故發生前車輛實際價值,已無修復的必要,應該采用事故發生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扣除車輛殘值評估,不宜采用修復費用進行評估,評估師無權擅自改變評估范圍。評估結論僅為報告使用者參考使用。”原告不認可評估報告建議書的內容,認為被告應按修復價值賠償原告損失。另,原告自述在評估報告做出后,評估報告建議書做出前,將標的車輛以8000元價格出售給錦州大壯修配廠趙壯,趙壯將該車自行拆解,大部分按廢品、少部分按二手零件出售。
一審法院認為,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修理費用,則首先應考慮標的車輛是否有修復的可能和必要,其次考慮是否存在足以彌補原告損失的其他賠償方式。第一,原告自認將標的車輛殘值出售給他人,并已拆解,則修復已無可能。第二,依據鑫達評估所的評估報告建議書,標的車輛的修復價值接近實際價值,修復已無必要。該評估報告雖僅作參考使用,但依據原告陳述,標的車輛僅以8000元的價值出售,若原告陳述為真,則為修理價值8000元的物品而支付307900元的修復費用,亦足以說明修復沒有必要;第三,原告購買標的車輛支付稅費合計331000元,被告同意按標的車輛的購買價值賠償原告,該賠償方案足以補償原告的損失。原告理應將標的車輛殘值給付被告,但原告將殘值出售,導致被告不能得到殘值,且原告拒絕對殘值數額進行評估,無法判斷被告抗辯的殘值價值15萬元是否屬實,故對被告抗辯不予支持。依據物權法,修復及更換均為物權受損毀后的賠償方式,且標的車輛既無修理可能亦無修理必要,原告堅持要求被告給付修理費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3000元系由原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存在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支付原告馬XX鑒定費3000元;二、駁回原告馬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64元,減半收取2982元(原告預交3007元),由原告馬XX負擔2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2元,剩余25元退回原告馬XX。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圍繞其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的三張照片,擬證明車輛受損嚴重。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組織了質證。因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并不矛盾,故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在無法與被上訴人就損失數額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到一審法院起訴。而一審法院雖然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鑒定結論,但被上訴人已經針對鑒定結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一審法院還未做出明確結果前,上訴人將案涉車輛出售,導致案件具體情況無法查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因被上訴人明確表示同意賠償18萬元,屬于當事人自認,因此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按其自認賠償上訴人18萬元。
綜上所述,馬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2民初2003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上訴人馬XX車輛損失180000元;
三、駁回上訴人馬XX的其他上訴請求和訴訟請求。
如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964元,減半收取2982元,由上訴人馬XX承擔1239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74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964元,由上訴人馬XX承擔2478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3486元;鑒定費3000元,由上訴人馬XX承擔1247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75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玉龍
審判員 王金業
審判員 張昱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文濤
書記員徐文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