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宇鴻汽貿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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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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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25民初94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澄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澄城縣宇鴻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連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陜西信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甲保險公司: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9號西安綠地中心A座19-21層法定代表人: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原告澄城縣宇鴻汽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鄭建成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澄城縣宇鴻汽貿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澄城縣宇鴻汽貿有限公司訴稱,2017年9月,原告為其所有的陜EXXXXX/陜EXXXX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2018年4月3日,魏建鋒駕駛該車在青海省國道109線2517公里+400米處,與馬某某駕駛的青HXXXXX/青HXXXX掛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都蘭縣XX大隊認定,魏建鋒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將車拖回,花費施救費、維修費共154098元,被告應當依法賠償,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施救費、維修費共15409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駕駛人員持有增駕實習期駕駛證,屬于免責事由,按照保險約定依法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證:2017年9月12日,原告為陜EXXXXX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79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0時起至2018年9月12日24時止。
2017年9月26日,原告為陜EXXXX掛駿通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88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9月26日24時止。
2017年9月25日,上述車輛在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
2018年4月3日22時20分許,陜西省澄城縣XX鎮駕駛人魏建鋒駕駛陜EXXXXX/陜EXXXX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09線2517公里加400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XX鄉駕駛人馬某某駕駛的青HXXXXX/青HXXXX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陜EXXXXX/陜EXXXX掛號車所載貨物部分損壞,兩車部分機件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都蘭縣XX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建鋒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
后原告向都蘭縣豫通汽車修理中心支付施救費15000元,在澄城縣曉瑞汽車修理廠進行了維修,花費維修費139098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2019年7月4日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但未向鑒定機構繳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將案卷退回,終結鑒定程序。
上述事實,有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都蘭縣XX大隊第63282292018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都蘭縣豫通汽車修理中心施救費發票、澄城縣曉瑞汽車修理廠維修費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系陜EXXXXX/陜EXXXX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權人,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保險,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關于原告駕駛人員持有增駕實習期駕駛證,屬于免責事由,按照保險約定依法不予賠償的辯稱意見,因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且魏建峰持有A2駕駛證,已取得相應駕駛資質,故本院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15409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〇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15409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2元減半收取1691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建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院印)
書記員 楊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