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倪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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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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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474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蘭溪市。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XX,男,漢族,住蘭溪市。
原告與被告倪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何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倪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635.5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費發票、保險權益轉讓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
倪XX未作答辯,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14日,倪XX駕駛三輪電動車,在蘭溪市紅綠燈路段轉彎時與王本朋駕駛的浙G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倪XX受傷及雙方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倪XX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本朋負事故次要責任。
浙G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被保險人牛美英。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浙GXXXXX車被保險人牛美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車修理費損失3765元,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賠償保險金3765元(其中,墊付修理費2200元,賠付牛美英1565元),取得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倪XX至今未支付賠償款。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倪XX系非機動車駕駛人,對浙GXXXXX車損失應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倪XX賠償45%損失即1694.25元。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理賠,故有權向倪XX主張賠償。倪XX未及時支付賠償款,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倪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694.25元及利息損失(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9月2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元,被告倪XX負擔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淑斐
人民陪審員 楊秀菊
人民陪審員 何寄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書 記員 陳能通